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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及交易业务协议

2017-06-14 10:46:51

尊敬的投资者: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根据有关证券交易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则要求,特向您提供《川财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请您认真详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内容,慎重决定是否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入方从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总则】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具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利益冲突风险、操作风险及其他各类风险。

二、【融入方适当性】融入方应当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实际需求、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内部管理要求(若为机构),慎重考虑是否适宜参与股票质押回购。

融入方应评估其是否具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合法主体资质,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则等禁止或限制从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情形。融入方应仔细审查身份证明文件、资信材料及其他相关申请材料,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否则,融入方可能被取消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资格并因此产生损失。

川财证券郑重提醒机构投资者:签署和履行《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不应与投资者的公司章程、内部规章、以其为一方主体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及其在该等法律文件中的义务发生冲突,需要批准的,应事先履行批准手续,并履行投资者的公司内部程序。

三、【市场风险】待购回期间,质押标的证券市值下跌,须按约定提前购回、补充质押标的证券或采取其他约定方式提高履约保障比例的风险。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处于质押状态,融入方无法卖出或另作他用,融入方可能承担因证券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待购回期间,质押标的证券发生跨市场吸收合并等情形,融入方面临提前购回的风险。

四、【信用风险】融入方违约,根据约定质押标的证券可能被处置的风险;因处置价格、数量、时间等的不确定,可能会给融入方造成损失的风险;质押标的证券被违约处置后,可能无法足额偿付债务的风险。

若融入方于购回交易日、延期购回日或提前购回日违约未购回或交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时,融入方未提前购回且未按约提供履约风险管理措施的,按照《业务协议》约定,川财证券有权处置违约交易及其相关补充质押交易的全部标的证券,用于抵偿融入方的应付金额,不足以抵偿的,川财证券有权继续向融入方追偿。

川财证券处置相关标的证券时,抛售的价格、时机、顺序将不受融入方控制,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由融入方自行承担。

五、【利益冲突的风险】在股票质押回购中,证券公司既可以是融出方或融出方管理人,又根据融入方委托办理交易指令申报以及其他与股票质押回购有关的事项,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风险。

六、【特殊类型标的证券】标的证券质押或处置需要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的,融入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办理相应手续。否则,融入方应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风险。

七、【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可能被交易所暂停用于股票质押回购或被证券公司调整出范围,导致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无法成交的风险。

八、【购回期限】股票质押式回购累计的回购期限超过交易所和中国结算规定的最长期限的,无法通过交易所进行购回交易的风险。

九、【限售股风险】质押标的证券为有限售条件股份,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成交当日,司法机关对标的证券进行司法冻结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优先办理司法冻结,相应交易交收失败的风险。

十、【异常情况】融入方进行股票质押回购时应关注各类异常情况及由此可能引发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质押标的证券或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

2.质押标的证券被做出终止上市决定;

3.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

4.证券公司被暂停或终止股票质押回购权限;

5.证券公司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

十一、【通知无法送达的风险】融入方从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期间,川财证券将以《业务协议》中约定的方式向融入方发送通知。通知一经发出并经过约定的时间后,将视作川财证券已经履行对融入方的通知义务。因此融入方应保证本协议约定的通讯方式畅通并及时关注邮箱、手机短信。融入方若未及时收到有关通知,或因未及时变更预留在川财证券的有效联系方式,导致川财证券无法通知融入方相关信息,并由此影响融入方的交易决策或标的证券被川财证券处置,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融入方自行承担。

十二、【标的证券折算率调整的风险】因市场风险导致的标的证券市值波动、标的证券基本面发生较大变化等原因,可能导致标的证券折算率调整,融入方可能面临提前购回或违约的风险。

十三、【标的证券持续停牌的价格重估风险】在标的证券持续停牌的情况下,川财证券有权按照《业务协议》约定的估值方式,对标的证券进行估值,并据此重新计算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交易履约保障比例,价格重估后的交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的,融入方可能面临提前购回或违约的风险。

十四、【交易最低履约保障比例变更的风险】待购回期间,当市场风险明显增加时,川财证券有可能提高交易最低履约保障比例,对于尚未购回的交易,交易最低履约保障比例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融入方将面临提前购回或违约的风险。

十五、【个人信息丢失风险】融入方应妥善保管印鉴卡、资金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资料,如因融入方丢失上述印鉴资料或将其出借给他人使用,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融入方自行承担。所有通过融入方的交易密码办理的业务均视为融入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融入方将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十六、【融入方账户被司法冻结风险】由于融入方账户被司法冻结,可能导致到期购回交易无法完成,融入方将被认定违约,川财证券将启动违约处置程序,融入方须自行承担有此可能造成的后果。

十七、【融入方其他账户被限制的风险】若融入方违约,川财证券有权自违约之日起限制融入方在川财证券开立的账户的资产转出,融入方需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十八、【被追索的风险】如果融入方违约,川财证券根据违约处置机制处置标的证券所得不足以弥补购回交易金额和违约金,川财证券有权根据《业务协议》约定就不足部分的债务对融入方进行追索。

十九、【被取消交易资格的风险】在股票质押回购式业务开展期间,若融入方违约,有被川财证券或交易所取消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资格的风险,融入方需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二十、【融资规模无法满足的风险】因川财证券业务规模控制原因,可能存在融入方申请融资额度实际无法足额使用的风险。

二十一、【操作风险】由于技术系统故障、资金交收或质押与解除质押登记失败、通知与送达异常、证券公司未履行职责等原因导致的操作风险。

二十二、【政策风险】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交易所规则的变化、修改等原因,可能会对融入方的存续交易产生不利影响,甚至造成经济损失。

二十三、【不可抗力风险】在股票质押回购的存续期间,如果因出现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避免或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可能会给融入方造成经济损失。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股票质押回购的所有风险。融入方在参与股票质押回购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及协议条款,对股票质押回购所特有的规则必须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股票质押回购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本投资者确认:已知晓并理解《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愿意承担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风险和损失。

 

投资者签章:

 

日期:         

(个人投资者签字、机构投资者由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相关交易风险揭示书及交易业务协议详见以下附件: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pdf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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