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站支持IPv6访问
  • 请认准官方网址,防范网络诈骗
  • 营业网点
首页 > 金融产品 > 业务合同及风险揭示书

减持或受让股份客户须知

2017-06-14 13:01:34

尊敬的投资者:

若您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简称“大股东”)减持股份(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时;或作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时;或作为股东(以下简称“特定股东”)减持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简称“特定股份”)时;或减持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的股份时;或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作为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进行减持时,我司郑重提醒您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请认真阅读并理解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确认您不存在被禁止或限制减持、违反特定承诺的情况。

2、减持可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请您务必理解不同减持方式在减持数量、时间区间、价格等方面的区别或要求;具体的减持在不同交易所市场或因交易规则的不同而有区别。

3、在减持前、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后,若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业务规则、监管文件等的规定,负有特定的信息披露、公告、停止交易的义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业务规则、监管文件等的具体规定,严格履行相关披露、公告、停止交易义务。

4、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定,我公司对您的减持行为有合规检查义务及向监管部门、交易所的报告义务。因此,请您在任何时候均合法合规的交易,否则,我公司有权拒绝向您提供相关的交易服务,并将有关的违法违规线索报告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若您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或受到了其他损失,我公司不会承担您的相关损失。

如果您是作为相关股份的受让方,仍须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请务必认真阅读并理解上述《规定》、《细则》的相关要求。

特别提醒您,作为减持股份的受让方,如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第五条“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该项规定,将可能被交易所采取限制交易等自律监管措施或被实施纪律处分。

本须知仅举例说明,未尽事宜请遵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届时的监管规定、交易规则执行。

客户承诺:

本须知本人/机构已详细阅读并理解了《减持或受让股份客户须知》的各项内容,并承诺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大宗交易减持股份受让方特别承诺:

本人/机构知晓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关于“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的相关规定,本人/机构承诺在受让相关股份后六个月内不予转让。

(本须知一式两份,客户留存一份,公司留存客户签名的一份)

 

  客户签章(代理人):

 

签署日期:

 

上一页 1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