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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0-04-27 09:30:06

 

 

 

 

 

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四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15年2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19号)和2015年3月19日《关于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机构部函[2015]694号),进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4月15日正式生效。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 要求,公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应在《资管新规》规定的过渡期结束前(即2020年12月31日前)进行整改规范,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及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为分级基金,份额类型包括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三类。其中:基础份额为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A类份额具有预期风险、收益较低的特征;B类份额具有预期风险、收益较高的特征。与基础份额相比,A类份额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低于基础份额;B类份额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基础份额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时,通过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通过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场内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超过50,000元的应为1元的整数倍。

在本基金运作期内,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外申购时,通过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50,000元人民币,超过50,000元的应为1元的整数倍。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而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敬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主要包括:与本基金投资、运作方式相关的特定风险;因政治、经济、投资者心理与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以及其他意外因素导致的风险等。其中,本基金特定风险包括:(1)与本基金指数化投资方式相关的特定风险,如本基金为保持与业绩比较基准一致的风险收益特征而存在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对于无法获取足额数量的股票寻找投资替代品而潜在的投资替代风险;因投资组合调整导致的标的指数变更风险;以及因基金业绩表现与业绩比较基准产生差异而导致的跟踪偏差风险等;(2)与本基金运作方式相关的特定风险。如与本基金运作期内场内基础份额、A类份额与B类份额上市交易相关的流动性风险、折溢价风险;与本基金运作期内B类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相关的杠杆风险、B类份额净值和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B类份额杠杆变化的风险;与A类份额约定收益支付方式相关的风险、A类份额与B类份额的本金风险及因基金份额折算导致基金份额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因基金份额折算业务过程中折算方式、折算业务处理规则等导致的份额折算风险;本基金运作期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相关的操作风险;利率调整导致A类份额价格变化的风险;因投资者自身状况改变而导致的风险以及因投资者未尽注意义务而导致的风险等;(3)与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相关的特定风险。如因股指期货合约与标的指数波动不一致导致的基差风险以及股指期货合约之间价差异常变动可能导致的展期风险;因股指期货交易采取保证金制度且盯市结算可能导致的盯市结算风险;因所选择的期货经纪商破产清算或违规经营导致的第三方风险等。

若因证券市场极端波动,本基金的基金财产在确认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后继续大幅下跌,导致本基金无法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支付A类份额的约定收益,甚至无法支付A类份额的本金,在此情形下本基金A类份额可能发生本金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3月16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           绪言. 1

二、           释义. 2

三、           基金管理人. 8

四、           基金托管人. 19

五、           相关服务机构. 23

六、           基金份额的分级运作及净值计算规则. 54

七、           基金的募集. 57

八、           基金合同的生效. 58

九、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59

十、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60

十一、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 74

十二、     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75

十三、     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78

十四、     基金的投资. 80

十五、     基金的业绩. 90

十六、     基金的财产. 91

十七、     基金资产估值. 92

十八、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97

十九、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98

二十、     基金份额折算. 101

二十一、.......................................................................................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09

二十二、........................................................................................... 基金的信息披露. 110

二十三、........................................................................................................ 风险揭示. 115

二十四、............................................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23

二十五、..................................................................................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25

二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39

二十七、..........................................................................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54

二十八、........................................................................................... 其他应披露事项. 155

二十九、......................................................................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57

三十、     备查文件. 158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指《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登记结算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登记结算机构

基金账户

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份额包括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类份额与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B类份额

易方达上证50基础份额、基础份额、易方达上证50

指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础份额

易方达上证50A类份额、A类份额、易方达上证50A

指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选择分拆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即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A类份额

易方达上证50B类份额、B类份额、易方达上证50B

指按基金合同约定的规则自动分离或选择分拆的进取收益类基金份额,即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B类份额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础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的10%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其中,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为计算日基础份额、A类份额与B类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份额类别及净值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T日本基金每份A类份额、每份B类份额的估算价值。除《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份额折算及清算等情形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运作周年

本基金的第一个运作周年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第一个年度对应日(不含该日),第二个运作周年指本基金基本合同生效日第一个年度对应日(含该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第二个年度对应日(不含该日)之间的运作期间,以后依此类推

年度对应日

指递增年份的同月同日,如2015年n月n日的年度对应日为2015年以后每一年的n月n日,如2015年8月31日的下一年度对应日为2016年8月31日;次两个年度对应日为2017年8月31日,依此类推。如某个年度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自然日。例如,2016年2月29日的下一年度对应日为2017年3月1日

标的指数

上证50指数

场内

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场外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场外份额

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场内份额

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自动分离

指本基金发售结束后,各投资者成功认购的场内份额根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约定的初始份额配比,分别确认为场内基础份额、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过程

配对转换

指本基金存续期内,基础份额与A类份额、B类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分拆

指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持有的每2份场内基础份额按1:1的比例转换为1份A类份额与1份B类份额的行为

合并

指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A类份额与每1份B类份额申请按照1:1的比例转换成2份场内基础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转登记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A类份额的本金

除非基金合同文意另有所指,对于每份A类份额而言,指1.0000元

A类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A类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00%,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A类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收益,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其中,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指上一运作周年最后一个工作日实际生效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实际生效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00%”。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结果为准

A类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

A类份额依据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截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的累计收益

基金销售网点

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非直销销售机构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8818088

联系人:李红枫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2.65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514

盈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2.65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5.1010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7.5505

珠海祺荣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87

珠海祺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05

珠海祺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09

珠海聚莱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558

珠海聚宁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96

珠海聚弘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88

总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理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部主任、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副董事长、总裁。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泽群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董事。曾任珠海粤财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粤财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总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自营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志辉先生,管理学硕士,董事。曾任美的集团税务总监;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广州分所高级审计员;盈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财中心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宁波盈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联席总裁;深圳市盈峰环保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东顺德盈峰互联网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东神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董事;西安高新盈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戚思胤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投资者关系管理业务员、投资者关系管理主管、信息披露主管、证券事务代表;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高级主管、团委副书记、副部长、部长;(香港)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法务中心)主任;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忻榕女士,工商行政管理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科院研究生院讲师;美国加州高温橡胶公司市场部经理;美国加州大学讲师;美国南加州大学助理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副教授;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瑞士洛桑管理学院教授。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复星旅游文化集团(开曼)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汇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

谭劲松先生,管理学博士(会计学),独立董事。曾任邵阳市财会学校教师;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玉山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粤财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新广州知识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监事;美的置业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庄伟燕女士,法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省妇女联合会干部;广东鸿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广悦鸿鼎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刘发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监事会主席。曾任天津商学院团总支书记兼政治辅导员、人事处干部;海南省三亚国际奥林匹克射击娱乐中心会计主管;三英(珠海)纺织有限公司财务主管;珠海市饼业食品有限公司财务部长、审计部长;珠海市国弘财务顾问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珠海市迪威有限公司会计师;珠海市卡都九洲食品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珠海格力集团(派驻下属企业)财务总监;珠海市国资委(派驻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珠海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书记。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办主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董事。

董志钢先生,法学学士,监事。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法律事务部科员、脱钩办法律事务室副经理、中农信托管办任经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处置办处置业务部经理;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粤科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广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陈国祥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总裁助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邓志盛先生,经济学研究生,监事。曾任广东证监会信息部部长、中国证监会广州证管办机构二处处长;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行政总监。

张优造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常务副总裁。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理;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裁。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科瑞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南京分公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马骏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副总裁。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基金科讯基金经理、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业务负责人、证券交易负责人员(RO)、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产品审批委员会委员。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副总裁。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管理部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科瑞基金经理、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首席产品官。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产品官。

关秀霞女士,财务硕士、工商管理硕士,首席国际业务官。曾任中国银行 (香港) 分析员;Daniel Dennis 高级审计师;美国道富银行波士顿及亚洲总部大中华地区高级副总裁、董事总经理、中国区行长、亚洲区(除日本外)副总裁、机构服务主管、美国共同基金业务风险经理、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国际业务官。

高松凡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首席养老金业务官。曾任招商银行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江养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养老金业务官。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首席运营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科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总经理、核算部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公司财务中心主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海外投资(深圳)有限公司监事。

汪兰英女士,工学学士、法学学士,首席大类资产配置官。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项目评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大类资产配置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经理

余海燕女士,经济学硕士。曾任汇丰银行Consumer Credit Risk信用风险分析师,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产品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副总经理、易方达沪深300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年9月23日起任职)、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年6月26日起任职)、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1月22日起任职)、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4月15日起任职)、易方达国企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6月15日起任职)、易方达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7月8日起任职)、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7月8日起任职)、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4月16日起任职)、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4月16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4月16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1月4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7月14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7月27日起任职)、易方达沪深300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11月22日起任职)、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11日起任职)、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11日起任职)、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11日起任职)、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11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1月18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3月20日起任职)、易方达日兴资管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自2019年6月12日起任职)、易方达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9月6日起任职)、易方达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9月9日起任职)。

3、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汪兰英女士、林伟斌先生、余海燕女士。

汪兰英女士,同上。

林伟斌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研发部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指数量化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量化基金组合部副总经理、量化策略部副总经理、指数投资部副总经理、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信息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易方达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总经理、易方达中证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中证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余海燕女士,同上。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开展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并保证监察合规管理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2019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11位,连续五年跻身全球银行20强;根据2019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150位,较上年提升18位。

截至2019年12月31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99,056亿元。2019年1-12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772.81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2、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20年1月起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代为履行行长职责,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中: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任本行行长; 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年8月至2014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7月至2003年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2015年8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年12月至2015年8月,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1999年12月至2007年12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433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QDIE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和QDLP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托管中心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王峰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1)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王峰

2)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2号泰康国际大厦18层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刘蕾

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6楼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于楠

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2)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

1) 交通银行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王菁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 招商银行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季平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 中国民生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夏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4)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洪晓琳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5) 东莞银行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东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人:朱杰霞

联系电话:0769-22111802

客户服务电话:956033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6) 哈尔滨银行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江街888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何岩岩

电话:0451-87792450

客户服务电话:95537

传真:0451-87792682

网址:www.hrbb.com.cn

7) 杭州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46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联系人:董猛

联系电话:0571-85872972

客户服务电话:9539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8) 河北银行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李博

联系电话:0311-8862758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9999

传真:0311-67806407

网址:www.hebbank.com

9) 江南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李仙

电话:0519-80585939

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

传真:0519-89995170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

10) 宁波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施豪迪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1) 泉州银行

注册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3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3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312

传真:0595-22578871

网址:http://www.qzccbank.com

12)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7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70号上海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力

联系人:施传荣

联系电话:021-61899999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0105124

网址:www.srcb.com

13) 安信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14) 渤海证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联系人:王星

联系电话:022-28451922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ewww.com.cn

15) 长城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长城证券

法定代表人:曹宏

联系人:梁浩

联系电话:0755-83530715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16) 长江证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奚博宇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17) 川财证券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17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17楼

法定代表人:孟建军

联系人:匡婷

联系电话:028-86583053

客户服务电话:028-962708

网址:www.cczq.com

18) 大同证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传真:0351-7219891

网址:www.dtsbc.com.cn

19) 德邦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9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刘熠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880

网址:http://www.tebon.com.cn

20) 第一创业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1) 东北证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传真:0431-85096795

网址:www.nesc.cn

22) 东莞证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联系人:李荣

联系电话:0769-22115712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传真:0769-22115712

网址:www.dgzq.com.cn

23) 东海证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联系人:王一彦

联系电话:021-203333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24) 东吴证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联系电话:0512-62938521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25) 光大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龚俊涛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26) 广发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27) 国都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联系电话:010-8418338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传真:010-84183311-3122

网址:www.guodu.com

28) 国金证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成证大厦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杜晶、黎建平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29) 国泰君安证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30) 国信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31) 海通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32) 华安证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传真:0551-65161825

网址:www.hazq.com

33) 华宝证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联系人:刘闻川

联系电话:021-2065751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传真:021-20515593

网址:www.cnhbstock.com

34) 华龙证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联系人:范坤

联系电话:0931-4890208

客户服务电话:95368、400-689-8888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com

35) 华泰证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传真:025-83387523

网址:www.htsc.com.cn

36) 华西证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张彬

联系电话:010-58124967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传真:028-86150040

网址:www.hx168.com.cn

37) 华信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399号明天广场23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联系人:徐璐

联系电话:021-6389895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999

传真:021-68776977转8952

网址:www.shhxzq.com

38) 江海证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姜志伟

联系电话:0451-87765732

客户服务电话:956007

传真:0451-82337279

网址:www.jhzq.com.cn

39) 金元证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刘萍

联系电话:0755-83025693

客户服务电话:95372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40) 联储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333号金砖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张婉婷

联系电话:010-86499765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41) 南京证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联系人:王万君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传真:025-83369725

网址:www.njzq.com.cn

42) 平安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驰

联系电话:021-38643230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传真:021-58991896

网址:stock.pingan.com

43) 上海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213号久事商务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传真:021-53686100、021-53686200

网址:https://www.shzq.com/

44)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联系人:王怀春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45) 申万宏源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余敏

联系电话:021-33388252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46) 西部证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梁承华

联系电话:029-87211526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传真:029-87211478

网址:www.westsecu.com

47) 西南证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联系人:周青

联系电话:023-6378663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或95355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48) 湘财证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联系人:李欣

联系电话:021-38784580-8918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传真:021-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49) 新时代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户服务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50) 信达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肖林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51) 银河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2) 粤开证券

注册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55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0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联系电话:0755-83331195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址:http://www.ykzq.com

53) 招商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54) 中金财富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座4层、18-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网址:https://www.ciccwm.com

55) 中金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8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56) 中山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法定代表人:林炳城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57) 中泰证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290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传真:0531-68889095

网址:www.zts.com.cn

58) 中天证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李泓灏

联系电话:024-23255256

客户服务电话:024-95346

传真:024-23255606

网址:www.iztzq.com

59) 中信建投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芸

联系电话:010-85130554

客户服务电话:95587或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60) 中信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10-60836029

网址:www.cs.ecitic.com

61) 中信证券(华南)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传真:020-88836984

网址:www.gzs.com.cn

62) 中信证券(山东)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焦刚

联系电话:0531-89606166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http://sd.citics.com/

63) 中原证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李盼盼 党静

联系电话:0371-69099882

客户服务电话:95377

传真:0371-65585899

网址:www.ccnew.com

64) 长量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党敏

联系电话:021-20691935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传真:021-20691861

网址:www.erichfund.com

65) 朝阳永续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上丰路977号1幢B座81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690号4号楼2楼

法人代表:廖冰

联系人:陆纪青

联系电话:021-80234888-6813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1888

网址:www.998fund.com

66) 创金启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杨凤椅

联系电话:010-66154828-8047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

传真:010-63583991

网址:www.5irich.com

67) 大泰金石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2号7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号东方纯一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陈达伟

联系人:孟召社

联系电话:021-20324176

客户服务电话:400-995-9220

传真:021-20324199

网址:www.dtfunds.com

68) 大智慧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张蜓

联系电话:021-20219988-35374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1

传真:021-20219923

网址:https://www.wg.com.cn/

69) 蛋卷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侯芳芳

联系电话:010-61840688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70) 泛华普益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399号1栋1单元龙湖西宸天街B座1201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陈丹

联系电话:15114053620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71) 富济基金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单元

法定代表人:祝中村

联系人:曾瑶敏

联系电话:0755-83999907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传真:0755-83999926

网址:www.fujifund.cn

72) 海银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海银金融中心4楼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联系人:毛林

联系电话:021-80133597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传真:021-80133413

网址:www.fundhaiyin.com

73) 好买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高源

联系电话:021-36696312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9

网址:www.ehowbuy.com

74) 和讯信息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陈慧慧

联系电话:010-85657353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传真:010-65884788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75) 弘业期货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50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50号弘业大厦9楼

法人代表:周剑秋

联系人:张苏怡

联系电话:025-52278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76) 虹点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10层101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甲2号盈科中心东门2层216

法定代表人:何静

联系人:牛亚楠

联系电话:010-6595188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77) 汇成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 19层 19C13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联系电话:010-56251471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78) 汇付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333号201室A区056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普天信息产业园2期C5栋 汇付天下总部大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甄宝林

联系电话:021-34013996-3011

客户服务电话:021-34013999

传真:021-33323837

网址:www.hotjijin.com

79) 久富财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2819号1幢10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403号上海信息大厦1215室

法定代表人:赵惠蓉

联系人:赵惠蓉

联系电话:021-68682279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1813

传真:021-68682297

网址:www.jfcta.com

80) 凯石财富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冯强

联系电话:021-63333389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传真:021-63333390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81) 肯特瑞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联系人:娄云

联系电话:010-89189291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网址:http://fund.jd.com/

82) 利得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孜明

联系电话:86-021-50583533

客户服务电话:95733

传真:86-21-61101630

网址:www.leadfund.com.cn

83) 联泰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楼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传真:021-52975270

网址:www.66zichan.com

84) 陆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传真:021-22066653

网址:www.lufunds.com

85) 蚂蚁基金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联系电话:0571-26888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86) 诺亚正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长阳谷2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021-803585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www.noah-fund.com

87) 浦领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A座9层9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座9层04-08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客户服务电话:400-012-5899

传真:010-64788016

网址:www.zscffund.com

88) 深圳新兰德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7层

法定代表人:洪弘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10-83363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10

网址:http://8.jrj.com.cn

89) 晟视天下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D座21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史俊杰

联系电话:010-58170936

客户服务电话:010-58170761

传真:010-58170800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90) 天天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屠彦洋

联系电话:021-54509977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91) 通华财富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2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杨涛、庄洁茹

联系电话:021-60810586

客户服务电话:400-101-9301

传真:021-60810695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92) 同花顺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93) 万家财富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A座5层

法定代表人:张军

联系人:王芳芳

联系电话:010-59013828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95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94) 鑫鼎盛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2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梁云波

联系电话:0592-3122757

客户服务电话:400-6533-789

网址:www.xds.com.cn

95) 一路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1号院20号楼9层101-14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奥北科技园20号楼国泰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联系电话:010-88312877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传真:010-88312099

网址:www.yilucaifu.com

96) 宜投基金销售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嘉里建设广场2座15楼

法定代表人:雷凤潮

联系人:梁菲菲

联系电话:0755-88603874

客户服务电话:4008-955-811

网址:www.yitfund.com

97) 宜信普泽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9层公寓10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楼SOHO现代城C座18层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联系电话:010-52413385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传真:010-85800047

网址:www.yixinfund.com

98) 奕丰金融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联系电话:0755-89460507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传真:0755-21674453

网址:www.ifastps.com.cn

99) 盈米基金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路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传真:020-89629011

网址:www.yingmi.cn

100) 云湾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明月路1257号1幢1层103-1、103-2办公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27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冯轶明

联系人:范泽杰

联系电话:021-20530186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1515

传真:021-20539999

网址:http://www.zhengtongfunds.com/

101) 展恒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层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联系电话:010-59601366-7167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传真:0351-4110714

网址:www.myfund.com

102) 中信建投期货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07号上站大楼平街11-B,名义层11-A,8-B4,9-B、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07号皇冠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广学

联系人:刘芸

联系电话:023-8676963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7-780

传真:023-86769629

网址:www.cfc108.com

103) 中信期货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联系电话:010-6083 3754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传真:021-60819988

网址:www.citicsf.com

104) 中证金牛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沈晨

联系电话:010-59336544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05) 众禄基金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场内销售机构

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4008058058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负责人:王丽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经办律师:徐建军、刘焕志

联系人:徐建军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NgAlbertKongPing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昌华、熊姝英

联系人:许建辉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机构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周祎

联系人:周祎

六、  基金份额的分级运作及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根据风险收益特征的不同,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基础份额、A类份额与B类份额三类。三类基金份额分配不同的基金代码,基金资产合并运作。其中,A类份额、B类份额在其存续期内始终保持1:1的基金份额配比不变。

根据基金份额登记托管账户的不同,基础份额分为场外份额与场内份额,共用同一个基金代码。其中,场外份额登记托管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份额登记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

(二)场内基础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1、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成功认购的场外份额将确认为场外基础份额;成功认购的场内份额将按照2:4:4的比例分别确认为场内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

2、基金合同生效后,基础份额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其中,场内基础份额可根据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上市交易;A类份额、B类份额只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和赎回;

3、开始办理基金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后,投资者可选择将每2份场内基础份额按1:1的比例申请分拆成1份A类份额和1份B类份额;或按1:1的配比将其持有的每1份A类份额和每1份B类份额申请合并为2份场内基础份额。

4、场外申购的基础份额不进行分拆,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基础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分拆成A类份额和B类份额后上市交易。

(三)A类份额与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两类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具体如下:

1、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A类份额和B类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2、每2份基础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1份A类份额和1份B类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3、A类份额为预期风险、收益较低的基金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00%”。其中,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指上一运作周年最后一个工作日实际生效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实际生效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00%”。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结果为准。年基准收益均以1.0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4、B类份额为预期风险、收益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在扣除基础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后,将优先支付A类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剩余部分计为B类份额的应得资产及收益。其中,A类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按依据A类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A类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5、任一运作周年内,A类份额在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上一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起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为本基金第一个运作周年,则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次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6、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非交易价格,除《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份额折算及清算等情形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及其约定应得收益不受损失。极端情况下,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1、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基础份额、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其中,t=Min{自基金合同生效日(不含该日)至T日(含T日),自最近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不含该日)至T日(含T日)};为T日每份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T日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T日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为各运作周年A类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时间与公告时间

T日的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A类/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规则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19号)进行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指数型基金、分级基金。基金的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募集期自2015年3月30日至2015年4月10日。

募集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八、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4月15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或与其他基金合并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如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5000万元,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上市条件,自2015年4月27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和交易代码:基础份额简称:50分级;交易代码:502048;A类份额简称:上证50A;交易代码:502049;B类份额简称:上证50B;交易代码:502050

(二)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四)上市交易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本基金可以增加相应功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的基础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在本基金存续期内,A类份额、B类份额只上市交易,不单独接受申购和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其中,场外基础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场内基础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的会员单位。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础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5年4月27日开放基础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础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结算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除指定赎回外,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使用的赎回费率

5、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及时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基金的金额限制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外申购时通过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50,000元人民币,超过50,000元的应为1元的整数倍(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2、赎回的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外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控制措施。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赎回的费率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本基金场外基础份额的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元)

特定申购费率(特定投资群体)

申购费率(其他投资者)

M<50万

0.12%

1.2%

50万≤M<100万

0.08%

0.8%

100万≤M<500万

0.04%

0.4%

M≥500

按笔固定收取1,000元/笔

注:特定申购费率仅适用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以场外方式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本基金场内基础份额的申购费率为0。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础份额时收取。基金管理人对持有期少于7天(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7天以上(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25%计入基金资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等其他相关手续费。

场外/场内基础份额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天以内

1.50%

7天(含)—180天

0.50%

180天(含)—365天

0.25%

365天(含)以上

0.0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并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础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础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通过场内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投资者。

举例说明一:

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场外申购本基金10,000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申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申购份额=9,881.42/1.1000=8,983.11份

即:该投资者场外申购10,000元本基金,可得到8,983.11份基金份额。

举例说明二:

某投资者场内申购本基金100,000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0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申购份额=98,814.23/1.1000=89,831.12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89,831份,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89,831×1.1000=98,814.10元

退款金额=100,000-98,814.10-1185.77=0.13元

即:该投资者场内申购本基金100,000元,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0元,则其可得到89,831份基金份额,退款0.13元。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费=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举例说明:

某投资者持有10,000份基础份额180天后(未满365天)决定从场外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32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1320×0.25%=28.30元

净赎回金额=10000×1.1320-28.30=11,291.70元

即:该投资者持有10,000份基础份额180天后(未满365天)从场外赎回,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32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291.70元。

(九)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1、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业务按照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正常情况下,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3、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将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二)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础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包括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总和)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总和)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四)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申购或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外的基础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A类份额、B类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的基础份额以及场内认购、申购的基础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础份额可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础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A类份额、B类份额只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2、系统内转托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系统内转托管或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指定。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础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础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上市交易或基础份额场内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指定。

3、跨系统转托管

基础份额的持有人自2015年4月27日起可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础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础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基金转换

1、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5年8月3日开始办理本基金场外份额的转换业务,具体实施办法参见相关公告。

(1)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础份额场外份额的转换,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转换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础份额场外份额的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转换申请且登记结算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转换的价格。

2、基金转换的原则

(1)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2)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销售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的基金。

(3)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6)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7)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份额注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

(8)转入本基金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转换的申请。

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的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前(含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另一只基金,本基金场外份额单笔转出申请不得少于1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场外份额余额不足1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场外份额);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场外份额余额不足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场外份额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5、基金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其中赎回费用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具体实施办法和转换费率详见相关公告。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6、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A=[B×C×(1-D)/(1+G)+F]/E

H=B×C×D

J=[B×C×(1-D)/(1+G)]×G

其中,A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D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E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F为货币市场基金全部转出时注册登记机构已支付的未付收益(仅限转出基金为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龙宝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增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天天发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易理财货币市场基金)或者短期理财基金转出时对应的累计未付收益(转出基金为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基金和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基金);G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H为转出基金赎回费;J为申购补差费。

注:当投资者在全部转换转出某类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基金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是否与转换转出份额对应的款项一并划转到转换转入的基金,以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当投资者在全部转换转出某类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负,基金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与转换转出份额对应的款项一并划转到转换转入的基金。

说明: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

(2)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注: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实施差别申购费率的特定投资群体基金份额的申购费,以除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之外的其他投资者申购费为比较标准)。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并见相关公告。

(3)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回费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例:假设某持有人(非特定投资群体)在场外持有本基金基础份额10,000份,持有90天,现欲转换为易方达国企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础份额场外份额;假设转出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0元,转入基金易方达国企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础份额场外份额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200元,则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为0.5%,申购补差费率为0。转换份额计算如下:

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申请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10,000×1.1000=11,000.00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1,000.00×0.5%=55元

申购补差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11,000.00-55)×0.00%÷(1+0.00%)=0元

转换费=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55+0=55元

转入金额=转换金额-转换费=11,000.00-55=10,945元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10,945÷1.0200=10,730.39份

注:本基金场外基础份额转出至易方达军工分级场外基础份额、易方达国企改革分级场外基础份额、易方达证券公司分级场外基础份额时,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7、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T日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T+2工作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8、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除另有公告外);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9、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接受某笔或某些转换转入申请将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一笔新的转换转入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者当日转换转入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9)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转换转出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10)继续接受转换转出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转换转出申请。

(11)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转换转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措施。

(1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调整上述转换的收费方式、费率水平、业务规则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2015年4月27日开放基础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一、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条件。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二、   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本基金已于2015年4月27日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基础份额与A类份额、B类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

1、分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场内基础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A类份额与一份B类份额的行为。

2、合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A类份额与一份B类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两份场内基础份额的行为。

场外基础份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在场外基础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可按照场内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投资者可以通过上交所会员单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15年4月27日起开放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上交所交易日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除外),上述时间以外不予办理。(销售机构受理该业务的具体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进行“分拆”的场内基础份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进行“合并”的A类份额与B类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为正整数且相等。

4、场外基础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内基础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1、投资者通过业务办理机构提出份额配对转换申请的,通过基础份额代码,以份额申报。分拆、合并申报不得变更或撤销。

2、本基金最低分拆、合并申报份额最低为50000份(以基础份额计),且必须是100的整数倍。

上交所、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合并”或“分拆”每笔申报的最低份额数量限制,并在调整生效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3、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上交所会员单位应对投资者每笔“分拆”或“合并”申请的可用份额数量进行检查并对相应基金份额进行预冻结。

4、投资者提出“合并”申请的,A类份额与B类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A类份额与B类份额的份额数必须分别为相关业务公告规定份额的正整数倍,份额数配比为1:1。

5、当日买入的基础份额,同日可以分拆。

6、当日申购或通过转托管转入的基础份额,清算交收完成后可以分拆。

7、当日合并所得的基础份额,同日可以卖出、赎回或者转托管,但不能分拆。

8、当日分拆所得的A类份额或B类份额,同日可以卖出,但不能合并。

9、当日买入的A类份额或B类份额,同日可以合并。

10、当日闭市后,中登公司根据日内分拆、合并成交数据,对投资者的基金份额余额进行相应的记增或记减登记处理,对于份额减少类业务数据,具体变动份额的选取规则为“先进先出”。

11、份额配对转换目前只开通“场内份额配对转换成场内份额”的转换模式,基础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基础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本公司今后若增加开通“场内份额配对转换成场外份额”或“场外份额配对转换成场内份额”等其它模式的基金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将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2、本基金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程序及业务办理规则遵循上交所、中登的最新业务规则。上交所、中登、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基金管理人将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届时投资运作、交易的实际情形可决定是否暂停接受配对转换。

2、基金管理人根据某一类或几类基金份额数量情况,认为有必要暂停分拆或合并的。

3、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4、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本基金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机构可对该业务的办理酌情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见业务办理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规则。

十三、   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登记业务相关规则,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四、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品种,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品种,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范围为,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市场情况、基金资产的流动性要求及投资比例限制等因素,确定股票、债券等资产的具体配置比例。

本基金力争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日跟踪偏离度绝对值的平均值控制在0.35%以内。

2、权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形导致基金无法完全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其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以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法律法规的限制;

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

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

4)标的指数成份股进行配股或增发;

5)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股息;

6)其他可能严重限制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合理原因等。

(2)股票组合的动态调整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1)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将评估指数编制方法变更对指数成份股及权重的影响,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2)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指数成份股调整方案,判断指数成份股调整对投资组合的影响,在此基础上确定组合调整策略;

3)标的指数成份股出现股本变化、增发、配股、派发现金股息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这些情形对指数的影响,并据此确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4)基金发生申购赎回、参与新股申购等影响跟踪效果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分析这些情形对跟踪效果的影响,据此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5)法律法规限制、股票流动性不足、股票停牌等因素导致基金无法根据指数建立组合。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以跟踪误差最小化为原则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3)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权证的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3、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进行交易,以降低股票仓位调整的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实现投资目标。

4、其他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中更新中公告。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上证50指数收益率×95%+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上证5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是根据科学客观的方法,挑选上海证券市场规模大、流动性好的最具代表性的50只股票组成样本股,以便综合反映上海证券市场最具市场影响力的一批龙头企业的整体状况。上证50指数自2004年1月2日起正式发布。其目标是建立一个成交活跃、规模较大、主要作为衍生金融工具基础的投资指数。

若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上证50指数的编制、发布及维护,或指数名称发生变更,或上证50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上证50指数因编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而不适合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部分、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从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来看,基础份额为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A类份额具有预期风险、收益较低的特征;B类份额具有预期风险、收益较高的特征。

与基础份额相比,A类份额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低于基础份额;B类份额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基础份额。

(六)投资决策依据

1、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其调整公告等;

3、 对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的研究与判断。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投资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3)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不低于9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要求向其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4)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并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具体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除上述(2)、(10)、(11)、(15)、(16)以外,因证券及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或成份股市场价格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若基金管理人注册并成立追踪标的指数的交易所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在不改变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协商一致,本基金可变更为ETF联接基金,但分级运作不受此影响,此事项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的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480,722,567.92

93.58


其中:股票

480,722,567.92

93.58

2

固定收益投资

656,989.22

0.13


其中:债券

656,989.22

0.13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9,546,119.49

5.75

7

其他资产

2,753,816.64

0.54

8

合计

513,679,493.27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9,932,646.10

 

3.92

 

C

制造业

144,556,933.83

28.4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16,985,583.42

3.34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8,365,971.00

1.65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707,298.23

0.93

J

金融业

261,847,584.32

51.55

K

房地产业

11,997,640.10

2.36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929,205.00

1.36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5,399,705.92

1.06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80,722,567.92

94.64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1318

中国平安

863,867

73,826,073.82

14.53

2

600519

贵州茅台

40,101

47,439,483.00

9.34

3

600036

招商银行

822,575

30,912,368.50

6.09

4

601166

兴业银行

1,159,614

22,960,357.20

4.52

5

600276

恒瑞医药

246,885

21,607,375.20

4.25

6

600030

中信证券

627,709

15,881,037.70

3.13

7

600887

伊利股份

486,211

15,043,368.34

2.96

8

600016

民生银行

1,979,526

12,490,809.06

2.46

9

601328

交通银行

2,190,943

12,335,009.09

2.43

10

600000

浦发银行

936,253

11,581,449.61

2.28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656,989.22

0.13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656,989.22

0.13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3029

明阳转债

1,890

188,996.69

0.04

2

128085

鸿达转债

1,480

147,997.40

0.03

3

128084

木森转债

1,160

115,997.97

0.02

4

128086

国轩转债

920

91,998.39

0.02

5

110065

淮矿转债

840

83,999.26

0.02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2019年7月25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2017年6月至10月期间在办理部分客户信用卡业务时未遵守总授信额度管理制度的违规事实,处以责令改正,并处罚款40万元。

2019年12月2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下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罚款150万元”的行政处罚:1、授信审批不审慎;2、总行对分支机构管控不力承担管理责任。

2019年4月2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针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贷收贷,掩盖资产真实质量,以贷转存,虚增存贷款规模的违法违规事实,处以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9年4月2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针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后管理不到位,以贷收贷,掩盖资产真实质量,贴现资金回流作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滚动循环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违法违规事实,处以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9年4月2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针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后管理不到位,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来源审查不严格,贷款回流作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的违法违规事实,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9年12月14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针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下违法违规事实:1、总行同业票据业务管理失控;2、总行违反内控指引要求计量转贴现卖断业务信用风险加权资产;3、总行案件风险信息报送管理不到位;4、总行未有效管理承兑业务;5、总行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承兑业务;6、总行承兑业务质押资金来源为本行贷款;7、银川分行为已注销法人公司办理票据贴现业务;8、杭州分行为票据中介办理票据贴现业务;9、上海自贸区分行为票据中介办理票据贴现业务;10、福州分行、苏州分行、郑州分行转贴现卖断业务担保情况数据严重失实,处以责令改正,并处罚款70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9年6月24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下违法违规事实:(一)对成都分行授信业务及整改情况严重失察;(二)重大审计发现未向监管部门报告;(三)轮岗制度执行不力,处以罚款130万元人民币。

2019年7月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2015年至2018年6月在为部分客户办理信用卡业务时,对申请人收入核定严重不审慎的违法违规事实,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0万元。

2019年12月3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2019年1月信用卡催收外包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法违规事实,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万元。

2019年7月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针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1、2016年1月至2018年1月在为部分客户办理信用卡业务时未遵守总授信额度管理制度;2、2016年至2018年8月对部分信用卡申请人资信水平调查严重不尽职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40万元。

2019年7月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在为部分客户办理信用卡业务时,未遵守总授信额度管理制度的违法违规事实,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万元。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上述股票系标的指数成份股,上述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投资制度的规定。除招商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外,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3,379.8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652,978.18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7,824.52

5

应收申购款

59,634.1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753,816.64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五、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5年4月15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率(1)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3)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4)

(1)-(3)

(2)-(4)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5年12月31日

-25.33%

2.40%

-19.64%

2.54%

-5.69%

-0.14%

2016年1月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2.57%

1.21%

-5.24%

1.21%

2.67%

0.00%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27.25%

0.66%

23.84%

0.67%

3.41%

-0.01%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16.96%

1.29%

-18.82%

1.30%

1.86%

-0.01%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34.23%

1.14%

31.92%

1.15%

2.31%

-0.01%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9年12月31日

3.19%

1.38%

0.42%

1.42%

2.77%

-0.04%

 

 

十六、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七、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股指期货合约按照估值当日的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上述数据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予以公布。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础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错误偏差达到基础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本基金(包括基础份额、A类份额和B类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九、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上市费用和年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10)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场内份额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标的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伍万元(50,000),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相应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变更上述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和计算方法的,本基金按照变更后的费率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支付,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算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除管理费、托管费和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之外的基金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针对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与赎回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中“(七)申购、赎回的费率”和“(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中的相关规定。

2、转换费率

目前,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了本基金场外份额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具体实施办法和转换费率详见相关公告。基金转换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和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其中转出基金赎回费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上述费率或收费方式。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二十、   基金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及场内份额的分拆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以每个运作周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作为折算基准日,若距离上一次基金份额折算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折算。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A份额基础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一运作周年折算一次,若距离上一次基金份额折算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折算。

4、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方式

A类份额和基础份额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净值计算规则进行净值计算,对A类份额的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2份基础份额将按1份A类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1:1的比例。

对于A类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即A类份额每个运作周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本金1.0000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基础份额分配给A类份额持有人。

基础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2份基础份额将按1份A类份额获得新增基础份额的分配。其中,持有场外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基础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基础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场外基础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场内基础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零碎份额的处理方法以登记结算机构的最新相关规则为准。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基准日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未来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定期份额折算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即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过1.0000元部分的折算将采取现金方式而非基础份额方式,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各类份额定期份额折算时,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A类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A类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A类份额的份额数

A类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基础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定期份额折算前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定期份额折算后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定期份额折算前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定期份额折算前基础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前A类份额的份额数

(2)B类份额

每个运作周年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3)基础份额

基础份额持有人新增基础份额=

基础份额份额持有人定期份额折算后持有的基础份额的总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基础份额的份额数+基础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基础份额的份额数

5、举例:

假设在本基金成立后第2个分级运作周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当天折算前基金资产净值为14,950,000,000元。当天场外基础份额、场内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的份额数分别为50亿份、20亿份、30亿份、30亿份。前一个分级运作周年末每份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1.0700元,且未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1)定期份额折算的对象

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A类份额和基础份额,即分别为30亿份和70亿份。

(2)A类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A类份额=定期折算前A类份额=30亿份

=14,950,000,000/13,000,000,000-(1.0700-1.0000)/2

=1.1150(元)

A类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基础份额的份额数

=3,000,000,000×[(1.0700-1.0000)/1.1150]

=188,340,000(份)

A类份额新增份额折算成基础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因此,A类份额持有人新增场内基础份额合计为188,340,000份;折算完成后A类份额仍为30亿份。

(3)基础份额

场外基础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外基础份额的份额数

=5,000,000,000.00×[(1.0700-1.0000)/(2×1.1150)]

=156,950,000(份)

场外基础份额的新增场外份额数为156,950,000份。

定期份额折算后场外基础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前场外基础份额的份额数+新增场外份额数

=5,000,000,000.00+156,950,000

=5,156,950,000(份)

场内基础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基础份额的份额数

=2,000,000,000×[(1.070-1.0000)/(2×1.1150)]

=62,780,000(份)

场内基础份额的新增场内份额数取整后为62,780,000份。

定期份额折算后场内基础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前场内易基础份额的份额数+新增场内份额数

=2,000,000,000+62,780,000

=2,062,780,000(份)

在实施定期份额折算时,A类份额及基础份额折算的具体计算过程及计算结果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折算结果公告为准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及场内份额的分拆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即:当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1.5000元;当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0.2500元。

1、当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1.5000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1.5000元时,基金管理人即可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A类份额、B类份额和基础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1.5000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A类份额、B类份额和基础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0元。

场内基础份额、A类份额及B类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零碎份额的处理方法以登记结算机构的最新相关规则为准。场外基础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基准日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A类份额、B类份额、基础份额三类份额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A类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A类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A类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②A类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即超出1.0000元以上的参考净值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基础份额。

A类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基础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份额折算后A类份额的份额数

:份额折算前A类份额的份额数

:份额折算前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B类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后B类份额与A类份额保持1:1配比;

②份额折算前B类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B类份额的资产及其新增场内基础份额的资产之和相等;

③份额折算前B类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B类份额与新增场内基础份额。

B类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基础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份额折算后B类份额的份额数

:份额折算前B类份额的份额数

:份额折算前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基础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基础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基础份额,场内基础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基础份额。

其中:

:份额折算后基础份额的份额数

:份额折算前基础份额份额净值

:份额折算前基础份额的份额数

 

(5)举例

某投资者持有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各10,000份,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类份额与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下表所示,折算后,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类份额与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0元。

基金份额

折算前

折算后

基金份额净值

(或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或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

新增基础份额

基础份额

1.5700

10,000

1.0000

10,000

5,700

A类份额

1.0300

10,000

1.0000

10,000

300

B类份额

2.1100

10,000

1.0000

10,000

11,100

 

在实施不定期份额折算时,A类份额、B类份额及基础份额折算的具体计算过程及计算结果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折算结果公告为准

2、当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0.2500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0.2500元,基金管理人即可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A类份额、B类份额、基础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0.2500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A类份额、B类份额和基础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0元。

场内基础份额、A类份额或B类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零碎份额的处理方法以登记结算机构的最新相关规则为准。场外基础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基准日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A类份额、B类份额、基础份额三类份额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B类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B类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B类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其中:

:份额折算后B类份额的份额数

:份额折算前B类份额的份额数

:份额折算前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A类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后A类份额与B类份额始终保持1:1配比;

②份额折算前A类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A类份额的资产净值及其新增场内基础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份额折算前A类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A类份额与新增场内基础份额。

其中:

:份额折算后A类份额的份额数

:份额折算后B类份额的份额数

:A类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所持有的新增的场内基础份额的份额数

:份额折算前A类份额的份额数

:份额折算前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基础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基础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基础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其中:

:份额折算后基础份额的份额数

:份额折算前基础份额份额净值

:份额折算前基础份额的份额数

(5)举例

某投资者持有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各10,000份,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类份额与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下表所示;折算后,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类份额与B类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0元。

基金份额

折算前

折算后

基金份额净值

(或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或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

新增基础份额

基础份额

0.5940

10,000

1.0000

5,940

0

A类份额

1.0400

10,000

1.0000

1,480

8,920

B类份额

0.1480

10,000

1.0000

1,480

0

(三)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基础份额、A类份额与B类份额的上市交易、份额配对转换和基础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折算结果。

(五)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某一运作周年最后一个工作日发生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二十一、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十二、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场内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上市交易前或者开始办理基础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存续期内,在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上市交易后或者开始办理基础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0)基金份额停牌、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交易;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公告并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投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投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础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二十三、    风险揭示

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指数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基金,以追踪标的指数为投资目标,在基金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1)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基金,重点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在具体投资管理中,本基金可能面临标的指数成份股以及备选股所具有的特有风险,也可能由于股票投资比例较高而带来较高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策略,被动跟踪标的指数。当指数下跌时,基金不会采取防守策略,由此可能对基金资产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2)投资替代风险

因特殊情况(比如市场流动性不足、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导致本基金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如买入非成份股等)进行适当的替代,由此可能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3)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导致原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投资者还须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4)跟踪偏差风险

跟踪偏差风险是指本基金在跟踪业绩比较基准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基金的业绩表现与业绩比较基准表现之间产生差异的不确定性,主要影响因素可能包括:

1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交易成本、市场冲击成本、管理费、托管费及指数使用许可费等;

2)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等;

3)当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构成,或成份股公司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该成份股在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或标的指数变更编制方法时,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可能暂时扩大与标的指数的构成差异,而且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4基金发生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由于投资者申购而增加的资金可能不能及时地转化为目标指数的成份股票、或在面临投资者赎回时无法将股票及时地转化为现金,这些情况使得本基金在跟踪指数时存在一定的跟踪偏离风险

5在指数化投资过程中,管理人对指数基金的管理能力,如跟踪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跟踪程度;

6)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低成本的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产生的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5)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的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与基金运作方式相关的特有风险

(1)与上市交易相关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场内基础份额、A类份额与B类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以上三类上市基金份额在各自存续期内,如因不满足上市条件、终止上市或按相关业务规则暂停交易而不能在二级市场交易,或因缺少交易对手方而不能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或变现,将发生流动性风险。

(2)B类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杠杆风险

根据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的基金份额分类与参考净值计算规则,本基金场内部分所分离A类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而由于B类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内含杠杆机制,B类份额参考净值的波动幅度将超过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A类份额参考净值的波动幅度,即B类份额则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即在市场处于上涨阶段时,B类份额受惠于财务杠杆,其表现可能大幅超越基础份额;而在市场处于下跌阶段时,B类份额由于财务杠杆较高,其表现可能大幅落后于基础份额。

(3)B类份额净值和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B类份额净值和价格变化一般与基金所跟踪指数走势密切相关。由于B类份额具有杠杆属性,在基金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要求的情况下,其净值和价格的波动幅度一般要大于所跟踪指数。

(4)B类份额杠杆变化的风险

B类份额的净值杠杆不恒定,一般随着B类份额净值的增大而变小,随着B类份额净值的降低而变大。

(5)A类份额及B类份额的本金风险

本基金的资产净值扣除基础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后,将优先支付A类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剩余部分计为B类份额的应得资产及收益。若因证券市场极端波动,本基金的基金财产在确认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后继续大幅下跌,导致本基金无法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支付A类份额的约定收益,甚至无法支付A类份额的本金,在此情形下本基金A类份额可能发生本金风险,B类份额参考净值将出现归零风险。

(6)折溢价交易风险

折溢价是指基金价格相对于净值的偏离。场内基础份额、A类份额与B类份额上市交易后,由于受投资者预期、市场情绪、市场供求关系和价格涨跌幅限制等方面的影响,各类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类和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间可能出现偏离并出现折/溢价风险。尽管份额配对转换套利机制的设计已力求控制基础份额、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折/溢价风险,但是该机制无法完全规避该风险。

由于B类份额的杠杆机制以及交易价格存在涨跌停限制,当市场出现大幅波动时,会出现B类份额参考净值涨跌幅大于B类份额交易价格涨跌幅的情况,B类份额存在折/溢价水平被动加大的风险。

(7)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结构发生变化,或因基金份额折算产生新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基金份额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可能发生这一风险的情形包括:

1)根据基金合同对基金份额折算的约定,在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1.5000元后,本基金将进行份额不定期份额折算。原A类份额和B类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基础份额,因此原A类和B类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2)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在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0.2500元后,本基金将进行份额不定期份额折算。原A类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基础份额,因此,原A类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3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在运作周年初(首个分级运作周年除外),A类份额所享有的上一分级运作周年的约定收益将被折算为场内基础份额,原A类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基础份额。因此,原A类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定期份额折算完成后将持有两类风险收益特征不同的基金份额,即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整体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8)份额折算风险

1)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场外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场内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不足1份的零碎份按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进行分配。因此,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份额折算后新增份额有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

新增份额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是指在场内购买A类份额或B类份额的一部分投资者可能面临的风险。由于在二级市场可以做交易的证券公司并不全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而只有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才可以允许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因此,如果投资者通过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购买A类份额或B类份额,在基金实施份额折算后,由折算新增的基础份额并不能被赎回。此风险需要引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可以选择在份额折算前将A类份额或B类份额卖出,或者将新增的基础份额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后所得基础份额的赎回或卖出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

基金份额折算后产生的基础份额很可能被集中赎回或卖出,由此可能会导致巨额赎回或无法找到充足交易对手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4)基金份额折算后交易价格调整的风险

根据现有交易所业务规则,基金份额折算后,基础份额、A类份额与B类份额复牌后的前收盘价格将调整为前一交易日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于停牌前相关份额的交易价格相对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存在折/溢价交易的情况,复牌当日交易价格可能出现较大波动的风险。

5)基金触发向下折算时,B类份额所面临的特殊风险

当临近或触发向下折算且B类份额存在大幅溢价时,投资者买入B类份额可能面临向下折算及交易价格调整而带来的重大损失。同时,随着下折的临近,B类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卖出的市场流动性风险,对此投资者可以考虑买入A类份额并配对转换成基础份额后赎回(但须注意,按照现有交易所规则,折算基准日当天将暂停申购、赎回以及配对转换等业务,无法进行相关操作,基础份额的赎回或卖出也可能面临一定流动性风险);

投资者应当随时关注B类份额的参考净值变化、折溢价率以及管理人发布的可能发生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确保在知悉相关风险并愿意承担的基础上进行投资。

6)基金触发向上折算时,B类份额所面临的特殊风险

基金上折算后,B类份额较折算前杠杆倍数有所增大,其参考净值随市场涨跌而增长或者下降的幅度也会增加。

7)不定期折算基准日净值与折算阀值不同的风险

触发不定期折算阀值当日,B类份额净值可能已高于上折算阀值或低于下折算阀值,而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不定期折算将按照折算基准日净值进行,因此折算基准日B类份额净值可能与折算阀值有一定差异,对投资者利益可能会产生一定影响。

8)份额折算期间停牌、暂停申赎带来的风险

份额折算期间,为保证折算业务的顺利进行,相关基金份额将按规定停牌或暂停申赎,投资者在停牌或暂停申赎期间无法变现,可能承担期间基金份额净值大幅波动的风险。

(9)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础份额、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基础份额与A类份额、B类份额之间份额配对转换。一方面,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市场供求关系,从而可能影响其交易价格;另一方面,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可能出现暂停办理的情形,投资者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也可能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10)A类份额约定收益支付方式相关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基础份额和A类份额实施定期份额折算后,如果出现新增场内基础份额的情形,投资者可通过卖出或赎回折算后新增场内基础份额的方式变现,进而实现投资收益。不同于以现金方式进行收益分配,投资者通过变现折算后的新增场内基础份额以获取投资收益时,不仅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卖出或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11)利率调整导致A类份额价格变化的风险

A类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00%”。如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发生调整,A类份额约定收益率也将出现变化,投资者将面临A类份额价格出现较大波动的风险。

(12)因投资者自身状况改变而导致的风险

投资者参与分级基金投资必须符合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条件,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则等禁止或限制从事分级基金交易的情形。如投资者不再具备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条件,将可能面临分级基金相关业务权限被取消的风险。

(13)因投资者未尽注意义务而导致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特别关注基金公司就分级基金发布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及时从指定信息披露媒介、基金公司网站以及证券公司网站等渠道获取相关信息。投资者无论因何种原因未注意相关风险提示公告或风险警示信息,都可能面临一定的投资风险。

3、投资于股指期货可能引致的特定风险

(1)基差风险

在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基金资产可能因为所持有股指期货合约与标的指数价格波动方向不一致而承受基差风险。因存在基差风险,在进行股指期货合约展期的过程中,基金资产可能因股指期货合约之间价差的异常变动而遭受展期风险。

(2)盯市结算风险

股指期货采取保证金交易制度,保证金账户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对资金管理要求较高。如出现极端行情,市场持续向不利方向波动导致期货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按规定期货保证金账户将被强制平仓,从而导致超出预期的损失。

(3)交易对手风险

1)对手方风险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于股指期货,会尽力选择资信状况优良、风险控制能力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但不能杜绝因所选择的期货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另外,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交易,也会因为银行间交易对手违约等发生对手方风险。

2)连带风险

为基金资产进行结算的结算会员或该结算会员下的其他投资者出现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金所对该结算会员下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时,基金资产的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二)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期货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政治因素、政治经济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因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市场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进而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着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期货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本基金所投资的各类资产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购买力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于证券所获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若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国际竞争风险。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我国上市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必将面临来自国际市场上具有同类技术、提供同类产品的企业的激烈竞争,部分上市公司可能会由于这种竞争而导致业绩下滑,造成其股票价格下跌,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7、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三)管理风险

1、在基金资产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优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资产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1.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同时适度参与债券及股指期货等投资,一般情况下,这些资产市场流动性较好,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因此,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可能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或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股票、债券或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此外,如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具体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之“(十二)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本基金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3.除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之“(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费率为1.5%。短期赎回费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7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十七、基金资产估值”之“(六)暂停估值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或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述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产生的风险;

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基金销售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3、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的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4、因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主要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场外市场交易现阶段自动化程度较场内市场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二十四、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3、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5000万元,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决定终止基金合同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A类份额、B类份额的和基础份额的资产净值计算并确定三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分别应得的剩余资产比例,并据此比例对A类份额、B类份额及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剩余基金资产的分配,再由三类份额分别对其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五、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础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结算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本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其持有基础份额、A类份额和B类份额,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础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该分别由本基金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独立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且相同类别基金份额的同等投票权不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基金份额的方式(场内认购、申购、买入或场外认购、申购)而有所差异。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但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终止基金合同的情形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 变更基金类别,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单独或合计持有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1)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质押等业务规则;

6)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或减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7)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8)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9)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5000万元,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10)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11)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单独或合计持有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单独或合计持有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7)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分别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分别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5000万元,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决定终止基金合同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六)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A类份额、B类份额的和基础份额的资产净值计算并确定三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分别应得的剩余资产比例,并据此比例对A类份额、B类份额及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剩余基金资产的分配,再由三类份额分别对其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七)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品种,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品种,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3)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不低于90%。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⑤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要求向其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4)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并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具体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除上述(2)、(10)、(11)、(15)、(16)以外,因证券及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或成份股市场价格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2)基金管理人应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应根据《托管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应划付的金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8、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之日起10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并在备案通过后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中国银行间市场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股指期货合约按照估值当日的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净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托管协议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础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错误偏差达到基础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3、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5、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6、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结算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结算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结算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结算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七、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场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场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单。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应根据在销售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单。

(二)场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场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场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形式

1、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efunds.com.cn)查阅对账单。

2、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向本公司定制纸质、电子或短信形式的定期或不定期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四)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或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况,可拨打如下电话:4008818088(免长途话费)。投资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可拨打上述电话详询。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二十八、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关于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定期份额折算结果及恢复交易的公告

2019-04-16

关于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易方达上证50分级A类份额和易方达上证50分级份额定期份额折算后次日前收盘价调整的公告

2019-04-16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资者及时上传身份证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份信息以免影响日常交易的公告

2019-05-2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转换业务货币市场基金未付收益支付规则的公告

2019-06-2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的公告

2019-06-2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大额申购及大额转换转入业务数额限制的公告

2019-06-29

关于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在非直销销售机构调整大额申购及大额转换转入业务数额限制的公告

2019-07-26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019-08-1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019-08-1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019-08-1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19-10-2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权变更的公告

2019-12-3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

2019-12-3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19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0-01-1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0年1月31日不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2020-01-3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投资旗下基金相关事宜的公告

2020-02-04

注:以上公告事项披露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二十九、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住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十、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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