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证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调整申购赎回规则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关于深证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调整申购赎回规则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方案,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于2019年10月21日起对旗下深证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场内简称:深成ETF;基金代码:159903)调整交易结算机制和申购赎回规则,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拟对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交收时间进行调整。调整后,投资者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组合证券以及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具体申购赎回规则详见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持有人于2019年10月18日15:00前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按照原申购赎回规则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于2019年10月18日15:00后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适用于新的申购赎回规则。
二、重要提示
1、本次调整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方案进行更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2、本公告仅对申购赎回规则调整的有关事项进行说明,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将进行相应修改,招募说明书中涉及的调整内容也将进行相应更新。
3、投资人在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人投资于上述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投资人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9-8899)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18日
附件:《深证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 标题 | 修改前 | 修改后 |
1、前言和释义 |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即指经依法募集的,以跟踪特定证券指数为目标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进行申购、赎回,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即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使用组合证券、现金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对价按照“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进行申赎,简称“ETF” | |
登记结算业务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 | 登记结算业务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 | ||
6、基金份额的交易 | 二、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
7、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 4、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 4、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的规定。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股票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结算规则。 投资者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股票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结算规则。 投资者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组合证券以及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