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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增设基金份额、修改业绩比较基准并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

2019-10-10 10:09:06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增设基金份额、修改业绩比较基准并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

 

为更好地为投资者服务,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对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场内简称“易基黄金”)增设基金份额,并对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进行修改。基于上述修订方案,本公司对《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修订方案

1、增设基金份额

1)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在每一份额类别内,根据申购、赎回计价币种的不同,分为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特指美元现汇基金份额)。

增设基金份额后,现有的基金份额变更为“A类人民币份额”(基金代码“161116”,场内简称“易基黄金”),同时新增A类美元份额、C类人民币份额、C类美元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合并投资运作,共同承担投资换汇产生的费用。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并交付相应币种的款项。

每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规定详见下表:

份额类别

A类人民币份额

C类人民币份额

A类美元份额

C类美元份额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1元(直销中心为5万元)

1元(直销中心为5万元)

1美元(直销中心为100美元

1美元(直销中心为100美元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1元(直销中心为1000元)

1元(直销中心为1000元)

1元(直销中心为100美元)

1元(直销中心为100美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1

1

10

10

基金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1

1

10

10

2)增设份额的申赎价格

本基金申购、赎回价格按照“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C类人民币份额首笔申购当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A类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类美元份额首笔申购当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A类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按照估值日汇率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C类美元份额首笔申购当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C类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如当日无C类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则按当日A类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按照估值日汇率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A类美元份额、C类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0.001美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基金的费率

1)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

本基金管理费年费率为1.5%,托管费年费率为0.3%

2)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A类美元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人民币份额、C类美元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

3)申购费

A、场外A类人民币份额、A类美元份额申购费

场外A类人民币份额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A类美元份额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非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20万美元以下

1.0%

0.1%

100万元(含)-500万元

2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

0.6%

0.06%

500万元(含)-1000万元

1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

0.2%

0.02%

1000万元(含)以上

200万美元(含)以上

人民币份额1000元/笔;美元份额200美元/笔

人民币份额1000元/笔;美元份额200美元/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B、场内A类人民币份额申购费

本基金场内A类人民币份额的申购费率已于2016226日起调整为0

C、本基金C类人民币份额、C类美元份额申购费率为0

4)赎回费

A、场内A类人民币份额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A类人民币份额赎回的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天)

场内A类人民币份额赎回费率

0-6

1.5%

7及以上

0.2%

B、场外A类人民币份额、A类美元份额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外A类人民币份额、A类美元份额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天)

场外A类人民币份额、A类美元份额赎回费率

0-6

1.5%

7-364

0.2%

365-729

0.05%

730及以上

0%

CC类人民币份额、C类美元份额赎回费率

本基金C类人民币份额、C类美元份额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天)

C类人民币份额、C类美元份额赎回费率

0-6

1.50%

7及以上

0

4)增设基金份额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合并进行投资管理。

5)增设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大会表决权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6)增设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

本基金A类美元份额、C类人民币份额、C类美元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现金分红分配币种为人民币,美元基金份额现金分红币种为美元;不同币种份额红利再投资适用的净值为该币种份额的净值;不同类别美元基金份额的每份额分配金额为相应类别人民币基金份额的每份额分配数额按照权益登记日前一工作日美元估值汇率折算后的美元金额。

7)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A类美元份额、C类人民币份额、C类美元份额不上市交易。

2、修改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由“以伦敦黄金市场下午定盘价计价的国际现货黄金(经汇率折算)”调整为“以伦敦黄金市场下午定盘价计价的国际现货黄金(经汇率折算)×50%+MSCI全球金矿股指数(MSCI ACWI SELECT GOLD MINERS IMI INDEX)×50%”。

MSCI全球金矿股指数(MSCI ACWI SELECT GOLD MINERS IMI INDEX)由MSCI编制,由全球主要黄金采掘企业股票组成。而本基金为黄金主题基金,投资于基金的资产合计不低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60%,投资于基金的资产中不低于80%投资于黄金基金,黄金基金指黄金ETF(即跟踪黄金价格或黄金价格指数的ETF)及黄金股票基金(包括跟踪黄金股票指数的指数基金和ETF,以及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黄金采掘公司股票的主动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对黄金基金、黄金采掘公司股票以及与其他资产进行主动配置的过程中,黄金价格和黄金采掘公司股票价格是影响投资判断的关键因素。采用“以伦敦黄金市场下午定盘价计价的国际现货黄金(经汇率折算)×50%+MSCI全球金矿股指数(MSCI ACWI SELECT GOLD MINERS IMI INDEX)×50%”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相对比较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

根据上述增设基金份额及修改业绩比较基准的方案,对《基金合同》“一、前言和释义”、“二、基金的基本情况”、“三、基金份额的发售”、“五、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六、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十二、基金的投资”“十四、基金资产估值”、“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等章节进行必要修订。

此外,根据修订的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对《托管协议》进行了相应修订。

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招募说明书时一并更新上述内容。

 

三、本基金增设基金份额,并对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进行修改事宜,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自20191011日起生效。

 

四、A类美元份额、C类人民币份额、C类美元份额销售渠道与销售网点

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F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李红枫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1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F

邮政编码:510620

传真:400-881-8099

电话:020-85102506

2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2号泰康国际大厦18

邮政编码:100033

传真:400-881-8099

电话:010-63213377

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6

邮政编码:200121

传真:400-881-8099

电话:021-50476668

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客户服务传真:020-3879881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如本基金变更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将按规定及时公告。

 

五、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设基金份额,并对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进行修改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阅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及相关公告。

2.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3.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附件: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1010


附件: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一、《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前

《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后

一、前言和释义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基金账户 指登记结算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的由该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如无特指,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的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A类美元份额、C类美元份额、C类人民币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A类人民币份额的行为

场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登记结算机构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场外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其中场外A类人民币份额记录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并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A类美元份额、C类美元份额、C类人民币份额记录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并登记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系统

深圳证券账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本基金的场内A类人民币份额记录在该账户并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场外份额 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A类人民币份额,登记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A类美元份额、C类美元份额、C类人民币份额

场内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A类人民币份额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A类人民币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美元份额、C类美元份额和C类人民币份额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内销售机构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A类人民币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基金份额净值 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估值日A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A类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估值日A类基金份额余额为估值日A类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A类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估值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估值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C类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估值日C类基金份额余额为估值日C类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C类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估值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二、基金的基本情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及销售币种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在每一份额类别内,根据申购、赎回计价币种的不同,分为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特指美元现汇基金份额,下同)。

本基金对A类人民币份额、A类美元份额、C类人民币份额、C类美元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同类别的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合并投资运作,共同承担投资换汇产生的费用。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并交付相应币种的款项。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加新的销售币种、或者调整现有基金销售币种设置、或者停止现有币种的销售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3)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如需办理场外赎回,应当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方能实施。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如需办理场内赎回,应当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方能实施。

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具体如下: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3)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如需办理场外赎回,应当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方能实施。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如需办理场内赎回,应当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方能实施。

五、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的上市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基金合同生效六个月后,在相关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上市交易。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上市前最新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适用大宗交易的有关规则。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最新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八)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九)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一)基金的上市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A类人民币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基金合同生效六个月后,在相关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上市交易。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A类人民币份额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A类人民币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A类人民币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A类人民币份额转至证券登记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上市前最新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适用大宗交易的有关规则。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A类人民币份额最新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的停复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八)恢复上市的公告

A类人民币份额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上市,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九)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业务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应当在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场外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涉及份额的计算结果采用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但不可卖出。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上市交易,也可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故障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故障或人员伤亡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十六)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3、基金销售机构或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有权对办理转托管业务收取相关费用。

 

 

本基金设A类人民币份额、A类美元份额、C类人民币份额、C类美元份额。A类人民币份额及C类人民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A类美元份额及C类美元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投资者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对A类美元份额、C类人民币份额、C类美元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C类人民币份额、A类美元份额、C类美元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仅包括场外的方式。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C类人民币份额首笔申购当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A类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类美元份额首笔申购当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A类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按照估值日汇率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C类美元份额首笔申购当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C类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如当日无C类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则按当日A类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按照估值日汇率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

7、“分币种申赎”原则,即以人民币申购获得人民币计价的份额,赎回人民币份额获得人民币赎回款,以美元申购获得美元计价的份额,赎回美元份额获得美元赎回款,以此类推。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人民币基金份额时从人民币账户缴款,赎回人民币基金份额时,赎回款划往投资者人民币账户。投资者申购美元基金份额时从美元账户缴款,赎回美元基金份额时,赎回款划往投资者美元账户。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业务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分别计算A类人民币份额、A类美元份额、C类人民币份额、C类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应当在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估值日相应类别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估值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美元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对应份额类别及币种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场外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涉及份额的计算结果采用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申请当日对应份额类别及币种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A类人民币份额记录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并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场内A类人民币份额记录在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并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A类美元份额、C类美元份额、C类人民币份额记录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并登记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系统。

A类美元份额、C类美元份额、C类人民币份额及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A类人民币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但不可卖出。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A类人民币份额既可上市交易,也可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故障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结算系统或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故障或人员伤亡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结算系统或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十六)转托管

1A类美元份额、C类美元份额、C类人民币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A类美元份额、C类美元份额、C类人民币份额在该类份额的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其业务规则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2A类人民币份额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A类人民币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A类人民币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A类人民币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不支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结算系统或证券登记系统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

3、基金销售机构或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有权对办理转托管业务收取相关费用。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4004-8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417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4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贰千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105-42891(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设立日期:2001417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二)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应与登记结算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登记结算机构在登记结算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应与登记结算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登记结算机构在登记结算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A类人民币份额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A类人民币份额场内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A类美元份额、C类美元份额以及C类人民币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登记结算机构。

十二、基金的投资

(八) 业绩比较基准

以伦敦黄金市场下午定盘价计价的国际现货黄金(经汇率折算)。

 

(八) 业绩比较基准

以伦敦黄金市场下午定盘价计价的国际现货黄金(经汇率折算)×50%+MSCI全球金矿股指数(MSCI ACWI SELECT GOLD MINERS IMI INDEX)×50%

本基金为黄金主题基金,投资于基金的资产合计不低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60%,投资于基金的资产中不低于80%投资于黄金基金,黄金基金指黄金ETF(即跟踪黄金价格或黄金价格指数的ETF)及黄金股票基金(包括跟踪黄金股票指数的指数基金和ETF,以及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黄金采掘公司股票的主动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对黄金基金、黄金采掘公司股票以及与其他资产进行主动配置的过程中,黄金价格和黄金采掘公司股票价格是影响投资判断的关键因素。采用“以伦敦黄金市场下午定盘价计价的国际现货黄金(经汇率折算)×50%+MSCI全球金矿股指数(MSCI ACWI SELECT GOLD MINERS IMI INDEX)×50%”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相对比较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五)估值程序

 

(五)估值程序

1、本基金分别计算并披露不同币种各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估值日A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A类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估值日A类基金份额余额为估值日A类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A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估值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估值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C类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估值日C类基金份额余额为估值日C类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C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估值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

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0.001元,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0.001美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A类人民币份额、A类美元份额均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人民币份额、C类美元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

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至登记结算机构,由登记结算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3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汇划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结算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分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对于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由于汇率因素影响,收益分配后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对应的基金份额面值;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场外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场外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场内份额只能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

5、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现金分红分配币种为人民币,美元基金份额现金分红币种为美元;不同币种份额红利再投资适用的净值为该币种份额的净值;不同类别美元份额的每份额分配金额为对应类别人民币份额的每份额分配数额按照汇率进行折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汇划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结算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每个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1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2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

 

 

 

 

 

 

7、临时报告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本基金的人民币份额以人民币计算并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美元份额以美元计算并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其他外币份额(如有)以此类推。除特别说明外,人民币份额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美元份额的货币单位为美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每个开放日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开放日的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1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2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将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7、临时报告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二、《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修订前

《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修订后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4004-8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417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4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贰千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105-42891(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 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417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4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五、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人的投资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人的投资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九、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基金份额的价值,精确到人民币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估值日A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A类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估值日A类基金份额余额为估值日A类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A类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估值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估值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C类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估值日C类基金份额余额为估值日C类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C类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估值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0.001元,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0.001美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十、基金收益分配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汇划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前述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结算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分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对于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由于汇率因素影响,收益分配后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对应的基金份额面值。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场外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场内份额只能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

5、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现金分红分配币种为人民币,美元基金份额现金分红币种为美元;不同币种份额红利再投资适用的净值为该币种份额的净值;不同类别美元份额的每份额分配金额为对应类别人民币份额的每份额分配数额按照汇率进行折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汇划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结算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三、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等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改变收费模式。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基金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在不提高整体费率水平的情况下改变收费模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A类人民币份额、A类美元份额均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人民币份额、C类美元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

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至登记结算机构,由登记结算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等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改变收费模式。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基金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在不提高整体费率水平的情况下改变收费模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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