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川财证券明佣宝APP条件单功能协议书》修订对照表
《川财证券明佣宝APP条件单功能协议书》修订对照表
注:表格中加租并标记黄色底纹文字为修订或新增内容,灰色删除线文字为删除内容。
内容定位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
| 委托价格,指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在交易所进行买卖标的证券的价格。甲方可通过条件单功能设置委托价格,包括限价委托或自定义两种方式。 | 委托价格,指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在交易所进行买卖标的证券的价格。甲方可通过条件单功能设置委托价格,包括限价委托、自定义等方式。 |
自定义是指甲方通过条件单功能页面指定委托价格,当行情满足条件单触发条件时,系统将自动以甲方设置的自定义价格提交委托。举例说明:小明创建了某条件单,触发生效价为10.00元,报价方式选择自定义,当条件单触发时,将以小明输入的自定义委托价格报单,委托是否成功应依据相应交易规则(如当日该证券涨跌幅限制等)。 | 自定义是指甲方通过条件单功能页面指定委托价格,当行情满足条件单触发条件时,系统将自动以甲方设置的自定义价格提交委托。举例说明:小明创建了某条件单,报价方式选择自定义,当条件单触发时,将以小明输入的自定义委托价格报单,委托是否成功应依据相应交易规则(如当日该证券涨跌幅限制等)。 | |
禁止委托阈值,是指为保护甲方权益,在限价委托情形下,当条件单的触发生效价与触发时的实际委托价的差值比例绝对值超过某个百分比时禁止委托,这个百分比绝对值即为“禁止委托阈值”,可设范围0%(不含0%)至10%(含10%),若用户未自行设置则系统默认为1%。“禁止委托阈值”仅限制限价委托(若客户设置多个不同类型的条件单,则所有条件单的禁止委托阈值将相同),自定义委托不受限制,网格交易、开板卖出条件单不受“禁止委托阈值”限制。【触发生效价与实际委托价的差值比例绝对值计算公式:|(条件单触发后的实际委托价-触发生效价)÷触发生效价|】 | 禁止委托阈值,是指为保护甲方权益,在限价委托情形下,当条件单的触发生效价与触发时的实际委托价的差值比例绝对值超过某个百分比时禁止委托,这个百分比绝对值即为“禁止委托阈值”,可设范围以条件单功能页面展示为准,若用户未自行设置则采用系统默认值(默认值以条件单功能页面展示为准)。“禁止委托阈值”仅限制限价委托(若客户设置多个不同类型的条件单,则所有条件单的禁止委托阈值将相同),自定义委托不受限制,网格交易、开板卖出条件单不受“禁止委托阈值”限制。【触发生效价与实际委托价的差值比例绝对值计算公式:|(条件单触发后的实际委托价-触发生效价)÷触发生效价|】 | |
第三条 | 2、甲方设定条件单时可设定该条件单的有效期,有效期是指从条件单设定成功当日起至结束日的这段时间,甲方可设定有效期为5个、10个、30个、60个、90个、365个自然日。条件单触发的有效时间与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一致但不包含开盘集合竞价时间。甲方设定的条件单在有效期内满足触发条件,系统自动提交委托指令。 | 2、甲方设定条件单时可设定该条件单的有效期,有效期是指从条件单设定成功当日起至结束日的这段时间,甲方可设有效期以条件单功能页面选项为准。条件单触发的有效时间与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一致但不包含开盘集合竞价时间。甲方设定的条件单在有效期内满足触发条件,系统自动提交委托指令。 |
第十条 | 4、 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甲乙双方已签订的《客户账户开户协议》、《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指定交易协议书》和《电子签名约定书》等协议中的相关条款的约定同样适用于本协议。若前款所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发生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规定存在差异或本协议相关条款与有关监管部门要求不一致,或乙方在技术和服务方式上进行调整和变更等,乙方认为应据此修改或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将由乙方在其经营场所、网站、交易系统客户端(前述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个交易日内不提出书面异议或在收到公告通知后继续使用条件单功能、或未主动撤销已经提交的条件单的,则视为同意,修改或变更的内容生效并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甲方若在前述时间内提出异议的,应以书面方式告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之日起双方进行协商解决,经协商同意继续履行的,相关修改或变更的条款自乙方公告确定的生效之日起执行;在乙方公告确定的生效日前协商不成的,双方终止本协议,确定终止协议的,甲乙双方按相关业务规则办理后续手续。 | 4、 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甲乙双方已签订的《客户账户开户协议》、《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指定交易协议书》和《电子签名约定书》等协议中的相关条款的约定同样适用于本协议。若前款所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发生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规定存在差异或本协议相关条款与有关监管部门要求不一致,或乙方在技术和服务方式上进行调整和变更等,乙方认为应据此修改或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将由乙方在其经营场所、网站、交易系统客户端(前述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三个交易日内不提出书面异议或在收到公告通知后继续使用条件单功能、或未主动撤销已经提交的条件单的,则视为同意,修改或变更的内容生效并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甲方若在前述时间内提出异议的,应以书面方式告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之日起双方进行协商解决,经协商同意继续履行的,相关修改或变更的条款自乙方公告确定的生效之日起执行;在乙方公告确定的生效日前协商不成的,双方终止本协议,确定终止协议的,甲乙双方按相关业务规则办理后续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