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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问百答(162)】北交所公开发行证券中止发行的情况主要有哪些?

2023-12-06 11:32:28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发行承销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中止发行:(一)采用询价方式的,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或网下投资者有效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二)预计发行后无法满足其在招股文件中选择的股票在本所上市标准;(三)发行价格未在股东大会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内或低于股东大会确定的发行底价;(四)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约定并披露的其他情形;(五)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三条规定,采用代销方式的,代销期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本次发行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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