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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问百答(160)】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北交所公开发行证券采用询价方式的回拨机制是如何规定的?

2023-12-06 11:31:44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中止发行,不得将网下发行部分向网上回拨,网上投资者申购数量不足网上初始发行量的,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采用询价方式在沪深主板上市,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且不超过100倍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40%;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采用询价方式在科创板上市,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且不超过100倍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5%,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10%,回拨后无限售期的网下发行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80%;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在创业板上市,采用询价方式的,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五十倍且不超过一百倍的,应当从网下 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 1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一百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 20%,回拨后无限售期的网下发行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次 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 70%。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开发行并上市的,网下投资者有效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将网下发行部分向网上回拨,应当中止发行;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数量不足网上初始发行量的,不足部分可以向网下投资者回拨;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倍,不超过50倍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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