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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问百答(144)】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出现哪些情形可向交易所主动终止上市?

2023-12-06 11:23:57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7.1 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9.7.1 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主动终止上市:

(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沪深交易所的交易,并决定不再在沪深交易所交易;

(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沪深交易所的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三)公司向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四)公司股东向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五)除公司股东外的其他收购人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六)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

(七)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解散;

(八)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可的其他主动终止上市情形。

已在沪深交易所发行A股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主动终止上市的,应当申请其A、B股股票同时终止上市,但存在特殊情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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