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问百答(139)】全面注册制科创板对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是如何界定的?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第6.1.8条规定,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在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应当符合下列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要求:(一)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二)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前述买入(卖出)基准价格,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为最新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为前收盘价。集合竞价阶段及开市期间停牌阶段的限价申报,无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