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站支持IPv6访问
  • 请认准官方网址,防范网络诈骗
  • 营业网点
首页 > 投资者教育 > 知识中心 新手入门 百问百答

【百问百答(138)】全面注册制创业板对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是如何界定的?

2023-12-06 11:20:17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第3.3.16条规定,创业板股票连续竞价阶段限价申报的有效申报价格,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 102%和买入基准价格以上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孰高值;(二)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 98%和卖出基准价格以下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孰低值。买入(卖出)基准价格,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为最近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为前收盘价。开市期间临时停牌阶段的限价申报,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上一页 1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