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公司大股东所持限售股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期间是否可以减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7条的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本指引第3.7.13条所述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重大事件筹划期间至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不得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因此控股股东所持限售股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不可以减持。
深交所提醒您:了解限售股限售规定,合规减持相关股份。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7条的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本指引第3.7.13条所述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重大事件筹划期间至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不得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因此控股股东所持限售股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不可以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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