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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研究报告质量审核管理细则

曾勇莉 2021-08-31 13:51:20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证券研究报告管理工作,规范对外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研究所对外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质量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研究报告和工作底稿。

第三条   研究报告类型

研究报告分为会议纪要、宏观策略研究报告、行业研究报告、公司研究报告、专项委托研究报告几大类别。

研究报告根据重要程度,分为普通报告与深度报告。其中,深度报告包括宏观深度报告、策略深度报告、行业深度报告、公司深度报告等。其余报告为普通报告。

    第四条   质量控制流程

普通报告经质量审核人员与合规风控专员合规审核通过后对外发布。对于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结论和信息的深度报告,经证券分析师联席会审及合规风控专员合规审核通过后对外发布。

证券分析师联席会审由三名执业证券分析师组成,实行一票否决制。

如质量控制审核人员参加某研究产品的研究,在质量控制过程中应予回避,由研究所负责人指定其他分析师进行质量审核。如因某岗位人员暂缺,可由部门负责人指定其他分析师代替质量审核工作。

对于涉及公司研究的报告,需对上市公司进行覆盖管理,确定是否为首次覆盖。研究所在投资研究综合管理平台上市公司报告流程设置上市公司管理字段,系统自动识别半年内是否为首次覆盖的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覆盖进行管理。

    第五条  研究报告审核原则

(一)证券分析师使用的信息必须为合法信息,严禁使用不合法信息。研究所使用数据和信息须真实、客观、准确,注明实际数据来源及其全称。研究报告不得使用上市公司未公开的股票价格敏感信息、市场传闻和虚假信息等。

(二)研究报告内容须恪守独立、客观、公正、诚信、专业原则。不得传播虚假、片面、误导性信息,不得对证券价格的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的判断。

(三)研究报告必须做到假设合理、数据可靠、方法科学和结论可信。

(四)研究报告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符合公司及研究所的规定,符合研究所统一确定的研究观点。

(五)研究报告必须符合公司研究所的格式要求,载明所有法律法规、公司和部门规定的事项,包括“证券研究报告”字样、证券公司名称、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说明、署名人员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证书编码、发布研究报告的时间、证券研究报告采用的信息和资料来源、使用证券研究报告的风险提示、其他机构未经同意自行刊载或者转发的责任等。

(六)研究报告须结构完整,逻辑清晰,表述明确、文字通顺。研究报告严禁出现政治性、社会性敏感词语和敏感用句。

    第六条  研究报告审核责任

(一)低级错误(包括错别字、用词错误、计量单位错误、报告格式错误等)一律由报告撰写人自行负责。审核人员如发现低级错误,应提醒报告撰写人。对于已经发布的研究报告如果存在低级错误,由报告撰写人承担责任。

(二)研究报告出现用词、用句、数据错误,责任在证券分析师;出现研究逻辑错误则证券分析师与报告审核人员承担连带责任;研究报告因出现错误分析、错误逻辑、错误结果引发重大负面反响,导致公司出现业务损失,则证券分析师与质量控制审核人员共担责任。

 (三)报告署名证券分析师须对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负责,在报告发布前对研究报告具有内容审查的责任和撤回报告的权力。在研究报告提交审核前,报告的署名证券分析师应对报告进行全面的审核。署名证券分析师应当实质性参与了研究报告制作。

(四)证券分析师联席会审对研究所对外发布研究报告有最终的决定权,只要一名分析师提出否定意见,报告撰写人就需进行必要的修改或暂停外发程序。

    第七条  研究报告审核标准

研究所质量控制人员在对证券研究报告进行审查时,应当是实质性审核,涵盖信息处理、分析逻辑、研究结论、语言表述等内容,保障研究方法、分析逻辑和研究结论的客观性、专业性和审慎性,评估研究报告是否符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的要求:

(一)数据和信息真实、客观、准确,注明实际数据来源及其全称。未以任何形式使用或者泄露国家保密信息,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以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等。

(二)未传播虚假、片面、误导性信息,未对证券价格的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的判断。

(三)假设合理、符合现实可接受的原则,论证科学,结构完整,文字通顺,逻辑清晰,遵循假设-分析-预判-判断的分析过程,证券研究报告的分析与结论保持逻辑一致性。

(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公司及研究所的规定,符合研究所统一确定的研究观点。

(五)文字、段落、排版、格式、署名等符合研究所规定的要求。载明 “证券研究报告”字样、证券公司名称、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说明、署名人员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证书编码、发布研究报告的时间、证券研究报告采用的信息和资料来源、使用证券研究报告的风险提示、其他机构未经同意自行刊载或者转发的责任等。

(六)未出现政治性、社会性敏感词语和敏感用句。

(七)观点符合独立性要求。

(八)研究报告中如给出明确的投资评级和估值目标价格,是依据必要的事实、假设和估值方法,且已说明使用的投资评级分类及其含义及影响目标价格的风险因素。

(九)表达可清晰区分事实和主观判断,并就主观判断内容做出明确提示。

(十)内容不存在抄袭和用词、用句错误。

(十一)未用以往推荐具体证券的表现佐证未来预测的准确性,也未对具体的研究观点或结论进行保证或夸大。

(十二)工作底稿符合《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工作底稿管理办法》要求。

(十三)提起发布流程时,各字段定义选项正确。

(十四)符合其他审核标准。

 第八条   质量审核人员的要求

(一) 署名人不得做质量审核人员;

(二)证券研究报告由登记为证券分析师的专职质量审核人员进行质量审核;证券分析师数量少于10人的可由署名证券分析师之外的证券分析师进行质量审核。

(三)联合会审不得少于三人,且不得为双数。

 第九条  对外发布的报告须经过质量控制审核人员(普通报告)或证券分析师联席会议(深度报告)同意后,方能交由研究所合规风控专员合规审查,最后由指定人员通过投资研究综合管理平台系统对外发布。

 第十条  证券研究报告质量控制过程应留痕管理,统一在投研系统中备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所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结合最新市场监管要求,按最新日期修订后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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