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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交易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股票期权交易有较大的风险,在您决定进行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交易之前,应当充分了解以下事项:

一、一般风险事项

(一)投资者在办理期权业务前,应当充分理解期权投资者应当具备的经济能力、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投资经历、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身体及心理承受能力等,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权业务。

(二)投资者在办理期权业务前,应当了解期权的基础知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各类公告信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业务规则和各类公告信息以及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财证券”、“公司”)的相关文件。

(三)投资者在办理期权业务前,应当充分了解期权业务的风险特点。期权不同于股票交易业务,是具有杠杆性、跨期性、联动性、高风险性等特征的金融衍生工具。期权业务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全部保证金。

(四)期权业务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投资者应当满足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及川财证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投资者的各项要求以及依据制度规定对投资者的综合评价结果,不构成对投资者的投资建议,也不构成对投资者投资获利的保证。投资者应根据自身判断做出投资决定,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权交易结果和履约责任。

(五)公司对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的权限进行分级管理。个人投资者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后,其期权交易权限将根据分级结果确定。公司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自行调低个人投资者的交易权限级别,个人投资者只能根据调整后的交易权限参与期权交易。

(六)投资者在与公司的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如提供给公司的身份证明文件过期、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公司提供新的相关材料。否则,公司有权拒绝投资者开仓和出金指令,并有权进一步限制投资者的交易权限。投资者在开户时提供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时,也应及时向公司更新。如因投资者未能及时提供更新信息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投资者承担。

二、交易风险事项

(七)期权合约标的由交易所根据相关规则选择,并非由合约标的发行人自行决定。交易所及合约标的发行人对期权合约的上市、挂牌、合约条款以及期权市场表现不承担任何责任。期权的买方在行权交收前不享有作为合约标的持有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八)投资者在进行期权买入交易时,可选择将期权合约平仓、持有至到期行权或者任由期权合约到期但不行权;投资者选择持有期权至到期行权的,应当确保其相应账户内有行权所需的足额合约标的或者资金。持有权利仓的投资者在合约到期时选择不行权的,投资者将损失其支付的所有投资金额,包括权利金及交易费用。

(九)投资者卖出期权交易的风险一般高于买入期权交易的风险。卖方虽然能获得权利金,但也因承担行权履约义务而面临由于合约标的价格波动,可能承受远高于该笔权利金的损失。

(十)投资者在进行期权交易时,应关注合约标的价格波动、期权价格波动及其他市场风险及其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由于期权标的价格波动导致期权不具行权价值,期权买方将损失付出的所有权利金;期权卖方由于需承担行权履约义务,因合约标的价格波动导致的损失可能远大于其收取的权利金。

(十一)投资者应关注期权的涨跌幅限制,期权的涨跌幅限制的计算方式与现货涨跌幅计算方式不同,投资者应当关注期权合约的每日涨跌停价格。

(十二)投资者在进行期权交易时,应关注当合约标的发生分红、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份额拆分或者合并等情况时,会对合约标的进行除权除息处理,交易所将对尚未到期的期权合约的合约单位、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合约的交易与结算事宜将按照调整后的合约条款进行。

(十三)投资者应关注期权合约存续期间,合约标的停牌的,对应期权合约交易也停牌;当期权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或者涉嫌违法违规等情形时,交易所可能对期权合约进行停牌。

(十四)投资者在进行期权交易时,应当严格遵守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市场公告中有关限仓、限购、限开仓的规定,并在交易所要求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告。投资者的持仓量超过规定限额的,将导致其面临被限制卖出开仓、买入开仓以及强行平仓的风险。

仅适用于深交所:对于在多家期权经营机构进行期权开户交易的投资者,如在其他经营机构已有同期权品种的交易持仓,则投资者可能因持仓合并计算达到交易所标准,而无法按本公司确定的持仓限额上限进行开仓交易。

(十五)投资者应关注期权合约可能难以或无法平仓的风险及其可能造成的损失,当市场交易量不足或者连续出现单边涨跌停价格时,期权合约持有者可能无法在市场上找到平仓机会。

(十六)投资者应关注组合策略持仓不参加每日日终的持仓自动对冲,组合策略持仓存续期间,如遇1个以上成分合约已达到交易所及中国结算规定的自动解除触发日期,该组合策略于当日日终自动解除。除交易所规定的组合策略类型之外,投资者不得对组合策略对应的成分合约持仓进行单边平仓。

投资者解除组合策略或组合策略被自动解除后,期权合约占用保证金可能会增加,投资者应根据公司风险管理规定补充保证金并关注保证金增加引发的强制平仓风险和行权交收风险。

(十七)交易所以结算参与人为单位,对结算参与人负责结算的衍生品合约账户的卖出开仓、买入开仓等申报进行前端控制。无论投资者的保证金是否足额,如果结算参与人日间保证金余额小于卖出开仓申报对应的开仓保证金额度或者买入开仓申报对应的权利金额度的,相应卖出开仓或者买入开仓申报无效。

三、结算风险事项

(十八)投资者资金保证金与证券保证金的出入金方式及限制存在差异。投资者向公司提交的证券保证金,将统一存放在川财证券在中国结算开立的客户证券保证金账户中,作为公司向中国结算提交的证券保证金,用于公司期权结算和保证期权合约的履行。

(十九)投资者交纳的保证金将用以承担相应的交收及违约责任,公司代其承担相应责任的,将取得相应追偿权。

(二十)期权交易二级结算中存在以下风险:投资者未履行资金、合约标的交收义务,将面临被限制开新仓、未平仓合约被强行平仓、无法获得应收合约标的的风险;投资者履行资金交收义务而川财证券未向中国结算履行资金交收义务将导致投资者面临被限制开新仓、未平仓合约被强行平仓、无法获得应收合约标的的风险;川财证券对投资者交收违约而导致投资者未能取得应收合约标的及应收资金的风险。

(二十一)期权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在进行期权卖出开仓交易时,投资者应当保证各类保证金符合相关标准;当保证金余额不足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否则,投资者将面临被限制开新仓以及未平仓合约被强行平仓等风险,由此可能导致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投资者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强行平仓的费用、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以及因市场原因无法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

(二十二)如果投资者保证金不足且未能在公司规定时间内补足或自行平仓,公司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期权经纪合同的约定对其采取强行平仓措施。如果由此导致川财证券出现保证金不足的,中国结算将根据业务规则的规定对川财证券实施强行平仓,由此导致的费用和损失将由投资者承担。

仅适用于上交所:如果投资者备兑证券数量不足且未能在公司规定时间内补足备兑备用证券或者自行平仓的,公司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期权经纪合同的约定对其采取强行平仓措施。如果由此导致川财证券出现备兑证券不足的,中国结算将根据业务规则的规定对川财证券实施强行平仓,由此导致的费用和损失将由投资者承担。

(二十三)无论投资者保证金是否足额,如果川财证券客户保证金账户内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或自行平仓的,中国结算将按照业务规则规定对川财证券采取强行平仓措施,有可能导致该投资者持有的合约被实施强行平仓。

(二十四)投资者交易上交所期权合约及标的证券时,期权合约及备兑证券存在被司法冻结、扣划等风险。投资者进行备兑开仓时,存在因日终没有足额备兑证券导致备兑开仓合约被强行平仓的风险;在业务规则规定的情形下,备兑证券还将被提前用于已到期合约义务仓的行权交割。备兑开仓持仓存续期内,因司法执行、合约调整、被提前用于行权交割等原因导致备兑证券不足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投资者将面临备兑开仓合约被强行平仓的风险。

投资者交易深交所期权合约及标的证券时,在备兑开仓持仓存续期内,因合约调整、被提前用于行权交割、司法冻结、司法扣划等原因导致备兑证券不足的,客户将面临备兑不足部分在当日日终被转普通仓,并需要追加保证金的风险。

(二十五)投资者如使用合约标的除权、除息情形下因送股、转增等公司行为形成的无限售流通股作为备兑证券,如行权结算时尚未上市的,将不可用于行权交割,不足部分投资者须及时补足,否则将面临合约标的行权交割不足的风险。

(二十六)投资者在期权交易时,如果出现行权资金交收违约、行权证券交割不足的,公司有权按照业务规则规定及期权经纪合同约定的标准向投资者收取违约金等。

四、行权风险事项

(二十七)投资者应关注期权买方在规定时间未申报行权的,合约权利失效。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每个合约到期月份的第四个星期三(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出现交易所规定的异常情况的,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到期日、行权日相应顺延,行权事宜将按交易所及中国结算的规定办理。

(二十八)投资者应当熟悉期权行权的规则和程序,在期权交易行权时,期权合约数量、行权资金及合约标的不足将可能导致不足部分对应的行权为无效申报。

(二十九)期权行权原则上进行实物交割,但在出现川财证券未能完成向中国结算的合约标的行权交割义务、期权合约行权日或交收日行权日次一交易日)合约标的交易出现异常情形以及交易所、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情形时,期权行权交割可能全部或者部分以现金结算的方式进行,投资者须承认行权现金结算的交收结果。

(三十)以现金结算方式进行行权交割时,合约标的应付方将面临按照交易所或者中国结算公布的价格进行现金结算而不能以实物交割方式进行行权交割的风险;合约标的应收方则存在无法取得合约标的并可能损失一定本金的风险。

(三十一)如果到期日遇合约标的全天停牌或者盘中临时停牌的,则期权合约的交易同时停牌,但行权申报照常进行。无论合约标的是否在收盘前复牌,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到期日以及行权日都不作顺延。

(三十二)在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有可能因期权合约交易停牌而无法进行正常的开仓与平仓。

(三十三)当合约标的发生暂停或终止上市,交易所有权将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提前至合约标的暂停或终止上市前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到期并行权。

(三十四)投资者应关注衍生品合约账户内的期权合约通过该账户对应的证券账户完成合约标的交割。投资者衍生品合约账户内存在未平仓合约或清算交收责任尚未了结前,投资者衍生品合约账户的销户及对应证券账户的撤销指定交易及销户将受到限制。

五、其他风险事项

(三十五)投资者应关注当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重大差错、市场操纵等异常情况影响期权业务正常进行,或者投资者违反期权业务规则并且对市场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所及中国结算可以按照相关规则决定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调整保证金、调整涨跌停价格、调整投资者持仓限额、限制交易、取消交易、强行平仓等风险控制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十六)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或者重大差错等原因,导致期权合约条款、结算价格、涨跌停价格、行权现金结算价格、保证金标准以及与期权交易相关的其他重要数据发生错误时,交易所、中国结算可以决定对相关数据进行调整,并向市场公告。

(三十七)投资者应关注期权业务可能面临各种操作风险、技术系统风险、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并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期权经营机构、结算参与人、交易所或者中国结算因电力、通讯失效、技术系统故障或重大差错等原因而不能及时完成相关业务或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等情形。

(三十八)投资者利用互联网进行期权交易时将存在但不限于以下风险并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由于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网络故障、受到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他因素,可能导致网上交易及行情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或不完全;由于投资者未充分了解期权交易及行情软件的实际功能、信息来源、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导致对软件使用不当,造成决策和操作失误;投资者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与公司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兼容,可能导致无法下达委托指令或委托失败;投资者缺乏网上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交易失败或交易失误;投资者密码失密或被盗用。

(三十九)投资者应关注交易所、中国结算以及公司发布的公告、通知以及其他形式的提醒,了解包括但不限于期权交易业务规则、保证金标准、证券保证金范围及折算率、持仓限额等方面的调整和变化。

(四十)投资者应关注期权业务中面临的各种政策风险,以及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动须作出重大调整或者终止该业务。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所有风险。您在参与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及《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合同》条款,并对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所特有的规则必须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以上《股票期权经纪业务风险揭示书》的各项内容,本人/单位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愿意自行承担股票期权交易的风险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