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收费标准(2023.08.28)
证券交易收费标准
更新时间:2023年8月28日
业务类别 | 费用 项目 | 费用标准 | |
上海市场 | 深圳市场 | ||
A 股 | 佣金 | 不超过成交额的3‰ | |
经手费 | 按成交额0.0341‰双向收取 注:A股大宗交易按标准费率下浮30%收取 | ||
证管费 | 按成交金额的0.02‰双向收取 | ||
过户费 | 按照成交金额的0.01‰向买卖双方收取 | 1.按照成交金额的 0.01‰向买卖双方收取; 2.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的A股交易过户费按照A股交易过户费收费标准下浮30%收取,即按0.007‰向买卖双方收取 | |
印花税 | 按照成交金额的0.5‰向出让方收取 | ||
存托凭证 | 佣金 | 不超过成交额的3‰ | |
经手费 | 按成交额0.0341‰双向收取(含科创板存托凭证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注:科创板存托凭证大宗交易按标准费率下浮30%收取 | ||
过户费 | 按照成交金额的0.02‰向买卖双方收取 | ||
印花税 | 按照成交金额的 0.5‰向出让方收取 | ||
北交所A股、挂牌公司股份等 | 佣金 | 不超过成交额的3‰ | |
经手费 | A股:按成交金额0.125‰双边收取交易经手费 挂牌公司股份:按成交金额0.5‰双边收取转让经手费 可转换公司债券:按A股经手费标准减半收取交易经手费 | ||
过户费 | 北交所A股、挂牌公司股份:按照成交金额的 0.01‰双边收取 | ||
印花税 | 按照成交金额的 0.5‰向出让方收取 | ||
港股通 | 佣金 | 不超过成交额的3‰ | |
股份交收费 | 按成交金额(港币)的0.002%双边收取(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最低及最高收费分别为港币2元及港币100元 | ||
印花税 | 按成交金额(港币)的0.13%双边收取(取整到元,不足一元港币按一元计) | ||
交易费 | 按成交金额(港币)的0.00565%双边收取(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 | ||
交易征费 | 按成交金额(港币)的0.0027%双边收取(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 | ||
财汇局交易征费 | 按成交金额(港币)的0.00015%双边收取(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 | ||
证券组合费 | 按每个自然日日终证券持有市值(港币)分段收取,费率如下: 低于 500(含)亿元,年费率 0.008%; 500 至 2500(含)亿元,年费率 0.007%; 2500 至 5000(含)亿元,年费率 0.006%; 5000 至 7500(含)亿元,年费率 0.005%; 7500 至 10000(含)亿元,年费率 0.004%; 10000 亿元以上,年费率 0.003% | ||
基金(封闭式基金、ETF、LOF基金) | 佣金 | 不超过成交额的3‰ | |
经手费 | 按成交额0.04‰双向收取,货币ETF、债券ETF暂免收取 注:大宗交易按标准费率下浮50%收取 | ||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 | 申赎费 | 具体见各家基金公司公告 | |
基金(公募REITs) | 佣金 | 不超过成交额的3‰ | |
经手费 | 按成交额0.045‰双向收取,暂免收取 注:大宗交易、报价交易、询价交易、指定对手方交易和协议交易按标准费率下浮50%收取 | 按成交额0.04‰双向收取,暂免收取 注:大宗交易按标准费率下浮50%收取 | |
债券 | 佣金 | 不超过成交额的3‰ | |
经手费 | 除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外的各类债券现券、资产支持债券:按成交额0.001‰双向收取,最高不超过100元/笔; 可转换公司债:按成交金额的0.04‰双向收取 | 国债现货、地方债/企业债/公司债现货、资产支持证券、政策性金融债/铁道债:成交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含)每笔收0.1元;成交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每笔收10元: 可转换公司债、可交换公司债:按成交金额的0.04‰双向收取 | |
股票期权 | 佣金 | 每张合约不超过10元 | |
经手费 | ETF期权交易:每张合约1.3元 股票期权交易:每张合约3元 注:暂免收取期权合约卖出开仓(含备兑开仓)交易经手费 | 每张合约1.30元 注:暂免收取期权合约卖出开仓(含备兑开仓)的交易经手费 | |
交易结算费 | ETF期权交易:每张合约0.3元 股票期权交易:每张合约0.45元 注:卖出开仓(含备兑开仓)交易结算费暂免 | ||
行权结算费 | ETF期权行权:每张合约0.6元 股票期权行权:每张合约0.9元 | ||
行权过户费 | 按行权股票过户面值的0.5‰向过入方投资者收取 |
注:如有其他业务涉及收费的,相应的收费标准按交易所、中国结算以及相关收取单位的业务规定执行,若交易所、中国结算以及相关收取单位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以交易所、中国结算以及相关收取单位公布的最新标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