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站支持IPv6访问
  • 请认准官方网址,防范网络诈骗
  • 营业网点
首页 > 客服中心 > 业务公告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修订《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港股通客户委托协议》及《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的公告

2022-06-29 15:01:57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修订《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港股通客户委托协议》及《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的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为切实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我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对原《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港股通客户委托协议及《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有关内容进行了如下修订

一、《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港股通客户委托协议》中客户称呼及特别提示:

原条款:甲方称呼:甲方(姓名/机构全称)  特别提示:甲方签署本协议仅可委托乙方通过沪港通、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卖港股通股票。甲方通过沪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入的证券,暂不能通过深港通下的港股通卖出;甲方通过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入的证券,暂不能通过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卖出。

修订后:甲方称呼:甲方(投资者/证券投资产品的管理人)  特别提示:甲方签署本协议仅可委托乙方通过沪港通、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卖港股通证券。甲方通过沪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入的证券,暂不能通过深港通下的港股通卖出;甲方通过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入的证券,暂不能通过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卖出。

二、《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港股通客户委托协议》中第一章第一条进行如下修改:

原条款: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一)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中国证监会《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上交所、深交所及中国结算关于港股通的业务规则以及乙方向其提供的《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文件,甲方具有合法的港股通交易资格,不存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业务规则等规定的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与港股通交易的情形;

修订后: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一)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中国证监会《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互联互通相关安排的公告》、上交所、深交所及中国结算关于港股通的业务规则以及乙方向其提供的《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文件,甲方具有合法的港股通交易资格,不存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业务规则等规定的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与港股通交易的情形;

三、《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港股通客户委托协议》中第二章第五条进行如下修改:

原条款:第五条  甲方新开证券账户或者变更指定交易的,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方可进行港股通交易;客户转托管股份,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方可卖出。

修订后:第五条  甲方新开证券账户、新办理变更指定交易的,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方可进行港股通交易;客户转托管股份,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方可卖出。

四、《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港股通客户委托协议》中第二章第十九条进行如下修改:

原条款:第十九条  甲方申请办理证券转托管时,乙方应提醒甲方,以下情形不允许转托管:未完成交收的证券(当日日终交收到账的除外),冻结的证券、权益,分拆及合并业务临时代码额度换算期间的原股票代码,申报选择股利经确认的红利权,收购权,股利选择权申报、供配股认购申报、投票等委托类指令。

修订后:第十九条  甲方申请办理证券转托管时,乙方应提醒甲方,以下情形不允许转托管:未完成交收的证券(当日日终交收到账的除外),冻结的证券、权益,分拆及合并业务临时代码额度换算期间的原证券代码,申报选择股利经确认的红利权,收购权,股利选择权申报、供配股认购申报、投票等委托类指令。

五、《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港股通客户委托协议》中第二十七条进行如下修改:

原条款:第二十七条  甲方通过港股通取得的证券以中国结算名义存管在香港结算,并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名义登记于联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名册。

甲方不能要求存入或提取纸面股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修订后:第二十七条  甲方通过港股通取得的证券以中国结算名义存管在香港结算,并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名义登记于联交所上市证券的持有人名册。

甲方不能要求存入或提取纸面证券,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港股通客户委托协议》中第二十八条进行如下修改:

原条款:第二十八条 甲方通过沪港通账户进行交易,在确保客户资金账户不出现透支的前提下,港股通交易应收资金可用于内地证券市场买入交易的时间,应不早于相关港股通交易应收资金的对应交收日。

甲方通过深港通账户进行交易,在确保资金账户不出现透支的前提下,卖出(T日)香港股票的资金在T+2日境内交易时可以使用,但因香港市场延迟交收导致客户资金不能按时交收等特殊情形除外。

修订后:第二十八条 甲方通过沪港通账户进行交易,在确保客户资金账户不出现透支的前提下,港股通交易应收资金可用于内地证券市场买入交易的时间,应不早于相关港股通交易应收资金的对应交收日。

甲方通过深港通账户进行交易,在确保资金账户不出现透支的前提下,卖出(T日)香港证券的资金在T+2日境内交易时可以使用,但因香港市场延迟交收导致客户资金不能按时交收等特殊情形除外。

七、《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港股通客户委托协议》中第三十五条进行如下修改:

原条款:第三十五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从事港股通股票交易佣金标准为      

修订后:第三十五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从事股通交易佣金标准为      

八、《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港股通客户委托协议》中第三章第三十六条中(二)透支处理进行如下修改:

原条款:(二)透支处理1.发生透支后,乙方立即联系甲方补足资金,甲方得知账户透支情况后,甲方应存放足额的用资金或卖出股票乙方将从甲方账户扣除相应金额。

修订后:(二)透支处理1.发生透支后,乙方立即联系甲方补足资金,甲方得知账户透支情况后,甲方应存放足额的用资金或卖出证券乙方将从甲方账户扣除相应金额。

九、《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港股通客户委托协议》中第三章第四十条进行如下修改:

原条款:第四十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因上交所、深交所、中国结算制定、修改业务规则、根据业务规则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等造成的损失,上交所、深交所和中国结算不承担责任;因交易异常情况或者上交所、深交所、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采取的相关措施造成的损失,上交所、深交所、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不承担责任。甲方不得基于上述原因向上交所、深交所、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或中国结算主张赔偿或者其他责任。

修订后:第四十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因上交所、深交所、中国结算制定、修改业务规则、根据业务规则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等造成的损失,上交所、深交所和中国结算不承担责任;因交易异常情况或者上交所、深交所、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采取的相关措施造成的损失,上交所、深交所、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甲方不得基于上述原因向上交所、深交所、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或中国结算主张相关责任。

十、《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港股通客户委托协议》中第五章第四十八条进行如下修改:

原条款:第四十八条  本协议采用纸质方式签署,由双方签字盖章。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均满足之日起生效:(1)如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则双方均已在本协议上签字盖章;甲方为个人的,委托协议由甲方本人签字;甲方为机构的,委托协议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证券投资产品的管理人实施投资管理的,应作为甲方签署委托协议。(2)甲乙双方已签署了《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且《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已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协议若采用电子方式签署的,电子协议和纸质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修订后:第四十八条  本协议采用纸质方式签署,由双方签字盖章。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均满足之日起生效:(1)如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则双方均已在本协议上签字盖章;甲方为个人的,委托协议由甲方本人签字;甲方为机构的,委托协议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证券投资产品的管理人实施投资管理的,应作为甲方签署委托协议。(2)甲乙双方已签署了《客户账户开户协议》,且《客户账户开户协议》已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协议若采用电子方式签署的,电子协议和纸质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港股通客户委托协议》中签字栏进行如下修改:

原条款:甲方(机构):                  (加盖公章)

修订后:甲方(机构/证券投资产品管理人):              (加盖公章)

十二、《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客户提醒进行如下修改:

原条款:尊敬的港股通投资者: 本风险揭示书并不能揭示从事港股通业务的全部风险,您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请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港股通交易。

当您决定参与港股通交易前,请您务必认真阅读《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及本风险揭示书。此风险揭示书以及您与我公司签署的《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港股通客户委托协议》,共同构成您委托我公司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协议。

修订后:尊敬的港股通投资者: 本风险揭示书并不能揭示从事港股通业务的全部风险,您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请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港股通交易。

当您决定参与港股通交易前,请您务必认真阅读《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业务规则以及本风险揭示书。此风险揭示书以及您与我公司签署的《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港股通客户委托协议》,共同构成您委托我公司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协议。

十三、《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二、【证券范围存在限制的风险】进行如下修改:

原条款:二、【证券范围存在限制的风险】:提示港股通投资者注意,投资者可以通过港股通买卖的股票存在一定的范围限制,且港股通股票名单会动态调整。投资者应当关注最新的港股通股票名单。对于被调出的港股通股票,自调整之日起,投资者将不得再行买入。

修订后:二、【证券范围存在限制的风险】:提示港股通投资者注意,投资者可以通过港股通买卖的标的证券存在一定的范围限制,且港股通标的证券名单会动态调整。投资者应当关注最新的港股通标的证券名单。对于被调出的港股通标的证券,自调整之日起,投资者将不得再行买入。

十四、《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三、【股价产生较大波动的风险】进行如下修改:

原条款:三、【股价产生较大波动的风险】:提示港股通投资者注意,港股通股票可能出现因公司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究分析报告的观点、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原因而引起股价较大波动的情形尤其是考虑到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市场交易不设置涨跌幅限制,投资者应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修订后:三、【股价产生较大波动的风险】:提示港股通投资者注意,港股通股票可能出现因公司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究分析报告的观点、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原因而引起股价较大波动的情形港股通ETF可能出现因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证券大幅波动、流动性不佳、受有关场外结构化产品影响、交易异常情形等原因而引起价格较大波动、折溢价率和跟踪误差偏离合理区间等情形,尤其是考虑到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市场股票及ETF交易不设置涨 跌幅限制,投资者应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十五、《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九、ETF市场终止风险】为新增条款

九、ETF市场终止风险】:提示投资者注意,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香港市场ETF终止上市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等制度安排存在一定差异,港股通ETF可能因基金管理人主动退出香港市场导致终止上市或更换基金管理人,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十六、《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十一、ETF清盘风险】为新增条款后续条款编码依次后延

十一、ETF清盘风险】提示投资者注意,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香港市场ETF发生清盘业务,将基金资产变现所得的资金派发给投资者后,投资者证券账户中相应基金份额的注销日与清盘资金发放日之间可能间隔较长时间,对清盘后尚未注销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应审慎评估其价值。

十七、《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分拆合并风险】进行如下修改:

原条款:、【分拆合并风险】提示港股通投资者注意,港股通股票实施股份分拆合并期间,港股通投资者持有的该股票只在临时代码单柜交易末日、临时代码与新代码并行交易末日由临时代码转换为新代码。由于临时代码与原代码交易单位不同而可能产生碎股,投资者应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修订后:、【分拆合并风险】提示港股通投资者注意,港股通股票港股通有并行买卖的ETF实施股份分拆合并期间,港股通投资者持有的该股票只在临时代码单柜交易末日、临时代码与新代码并行交易末日由临时代码转换为新代码。由于临时代码与原代码交易单位不同而可能产生碎股,投资者应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十八、《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二十、【代码并行交易风险】进行如下修改:

原条款:二十、【代码并行交易风险】:提示港股通投资者注意,港股通股票变更交易单位时,在实施原代码和临时代码并行交易期间,根据有关港股通股票在境内的登记结算安排,港股通业务仅提供原代码的交易服务,暂不提供临时代码交易服务。由于临时代码与原代码交易单位不同而可能产生碎股,投资者应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修订后:二十、【代码并行交易风险】:提示港股通投资者注意,港股通股票港股通有并行买卖的ETF变更交易单位时,在实施原代码和临时代码并行交易期间,根据有关港股通标的证券在境内的登记结算安排,港股通业务仅提供原代码的交易服务,暂不提供临时代码交易服务。由于临时代码与原代码交易单位不同而可能产生碎股,投资者应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十九、《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二十一、【当日买入成交,交收前可卖出的风险】进行如下修改:

原条款:二十一、【当日买入成交,交收前可卖出的风险】:提示港股通投资者注意,投资者当日买入的港股通股票,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即可卖出,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修订后:二十一、【当日买入成交,交收前可卖出的风险】:提示港股通投资者注意,投资者当日买入的港股通标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即可卖出,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二十、《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二十二、【最小交易价差、每手股数、申报最大限制风险】进行如下修改:

原条款:二十二、【最小交易价差、每手股数、申报最大限制风险】:提示港股通投资者注意,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联交所在订单申报的最小交易价差、每手股数、申报最大限制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修订后:二十二、【最小交易价差、每手股数、申报最大限制风险】:提示港股通投资者注意,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联交所在订单申报的最小交易价差、每手证券数、申报最大限制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二十一、《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二十、【不设涨跌幅限制的风险】进行如下修改:

原条款:二十、【不设涨跌幅限制的风险】:提示港股通投资者注意,港股通股票交易不设置涨跌幅限制,但根据联交所业务规则,适用市场波动调节机制的港股通股票的买卖申报可能受到价格限制,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修订后:二十、【不设涨跌幅限制的风险】:提示港股通投资者注意,港股通标的证券交易不设置涨跌幅限制,但根据联交所业务规则,适用市场波动调节机制的港股通标的证券的买卖申报可能受到价格限制,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二十二、《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二十六、开市前交易价格限制的风险】进行如下修改:

原条款:二十六、开市前交易价格限制的风险】:提示港股通投资者注意,对于适用开市前时段的港股通股票,根据联交所业务规则,开市前时段的买卖申报将受到价格限制,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修订后:二十六、开市前交易价格限制的风险】提示港股通投资者注意,对于适用开市前时段的港股通标的证券,根据联交所业务规则,开市前时段的买卖申报将受到价格限制,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二十三、《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二十、【报价显示颜色含义不同的风险】进行如下修改:

原条款:二十、【报价显示颜色含义不同的风险】:提示港股通投资者注意,在香港证券市场,股票价格上涨时,股票报价屏幕上显示的颜色为绿色,下跌时则为红色,与内地证券市场存在差异。但是,不同的行情软件商提供的行情走势颜色可以重新设定,投资者在使用行情软件的时候,应当仔细检查软件的参数设置,避免惯性思维带来的风险。

修订后:二十、【报价显示颜色含义不同的风险】:提示港股通投资者注意,在香港证券市场,证券价格上涨时,证券报价屏幕上显示的颜色为绿色,下跌时则为红色,与内地证券市场存在差异。但是,不同的行情软件商提供的行情走势颜色可以重新设定,投资者在使用行情软件的时候,应当仔细检查软件的参数设置,避免惯性思维带来的风险。

二十四、《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二十、【权益证券存在交易限制的风险】进行如下修改:

原条款:二十、【权益证券存在交易限制的风险】:提示港股通投资者注意,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上交所、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也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修订后:二十、【权益证券存在交易限制的风险】:提示港股通投资者注意,投资者因港股通标的证券权益分派、转换、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证券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上交所、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也不得行权;因港股通标的证券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二十五、《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三十一、【公司行为服务受限的风险】进行如下修改:

原条款:三十一、【公司行为服务受限的风险】:提示港股通投资者注意,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业务暂不能参与新股发行认购、超额供股和超额公开配售

修订后:三十一、【公司行为服务受限的风险】:提示港股通投资者注意,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业务暂不能参与新股发行认购、超额供股和超额公开配售以及ETF发行认购和申购赎回

二十六、《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三十二、【现金红利发放延后的风险】进行如下修改:

原条款:三十二、【现金红利发放延后的风险】: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由于中国结算需要在收到香港结算派发的外币红利资金后进行换汇、清算、发放等业务处理,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业务获得的现金红利将会较香港市场有所延后。

修订后:三十二、【现金红利发放延后的风险】: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或联交所上市ETF进行的收益分配,由于中国结算需要在收到香港结算派发的外币红利资金后进行换汇、清算、发放等业务处理,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业务获得的现金红利将会较香港市场有所延后。

二十七、《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三十、【零碎证券舍尾的风险】进行如下修改:

原条款:三十、【碎股舍尾的风险】:提示港股通投资者注意,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红股以及股份分拆及合并业务产生的零碎,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账户中小于1股的零碎股进行舍尾处理。当香港结算发放的红股总数或分拆、合并股票数额大于投资者账户舍尾取整后的总数的,中国结算按照精确算法分配差额部分。  

修订后:三十、【零碎证券舍尾的风险】提示港股通投资者注意,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红股以及港股通标的证券分拆及合并业务产生的零碎证券,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账户中小于1单位的零碎证券进行舍尾处理。当香港结算发放的红股总数或分拆、合并证券数额大于投资者账户舍尾取整后的总数的,中国结算按照精确算法分配差额部分。

二十八、《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三十、【税费的风险】进行如下修改:

原条款:三十、【税费的风险】:提示港股通投资者注意,香港市场收费标准与内地市场收费标准不同,香港地区与内地在税收安排方面也存在差异,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应当按照香港市场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并按照香港地区相关规定缴纳税款。

修订后:三十、【税费的风险】:提示港股通投资者注意,香港市场收费标准与内地市场收费标准不同,香港地区与内地在税收安排方面也存在差异,投资者买卖港股通标的证券,应当按照香港市场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并按照香港地区相关规定缴纳税款。

 

根据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港股通客户委托协议及《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有关协议修改、变更、增补事项的约定:本协议签署后,若前款所述法律、法规、规章、证券市场管理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发生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规定存在差异,乙方认为应据此修改或变更本协议的,或乙方基于业务管理需要且不损害甲方利益的情况下,如需修改或增补合同内容的,有关内容将由乙方在其经营场所或网站予以公告,并通过“向甲方发送手机短信”或“客户交易端提示”中的一种或两种方式通知甲方阅读相关公告。若甲方在七个交易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生效,并成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拘束力。甲方若在前述时间内提出异议的,应以书面方式告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之日起双方进行协商解决,经协商同意继续履行的,相关修改或变更的条款自乙方公告确定的生效日起执行;在乙方公告确定的生效日前协商不成的,双方终止本协议。

若您对以上修订内容有异议,可联系所属分支机构提出书面异议,我公司将按约定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终止本协议并办理账户注销手续。

本次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港股通客户委托协议及《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修订条款将自2022年6月28起正式生效。

 

 

特此公告。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6月28

 

 


上一页 1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