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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的公告

2017-08-07 14:41:10

为完善客户参与挂牌公司公开转让业务流程和保障客户利益,经公司审慎评估后决定,对《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相关内容作如下新增和变更,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新增条款及说明

(一)新增情况

1.《协议》第一条中新增一款8.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相关持续评估工作”。

2.《协议》在第五章“变更和撤销中新增一条 “第二十条 乙方自为甲方开通权限之日起每12个月内至少对甲方进行一次持续评估,如甲方前5个转让日日均资产低于申请开通权限时准入资产规模要求的60%时,乙方对甲方履行特别的义务,可能包括执行专门的工作程序,追加甲方了解相关信息,告知甲方特别的风险点,或者对甲方增加回访频次等。甲方应配合乙方相关工作,因甲方不配合或经乙方经评估甲方不再适合参与股票公开转让及其他相关业务的,乙方可以视情况对甲方相关权限进行限制或取消权限。

(二)说明

上述两项条款系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201771日起生效)第十四条“主办券商应当自为自然人投资者开通权限之日起每12个月内至少对其进行一次持续评估,如其前5个转让日日均资产低于申请开通权限时准入资产规模要求的60%时,主办券商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包括制定专门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告知特别的风险点,或者增加回访频次等”、第十五条“投资者应当配合主办券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如实提供申报材料。投资者不予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主办券商应当拒绝为其办理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相关业务或者限制其交易权限”之规定而做出的新增。上述两条规定对我司及相关投资者均新增了义务,故需要在协议中做出专门约定,上述两项条款适用于所有已通过我司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客户。

二、变更条款及说明

(一)变更情况

1. 《协议》第十九条第5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变更为“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协议》第三十四条“若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发生变更,需要修改或增补本协议,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或公司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个工作日内不提出书面异议,则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变更为第三十五条“若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发生变更,需要修改或增补本协议,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或公司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个交易日内不提出书面异议,则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甲方若在前述时间内提出异议的,应以书面方式告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之日起双方进行协商解决,经协商同意继续履行的,相关修改或变更的条款自乙方公告确定的生效日起执行;在三个交易日内协商不成的,双方终止本协议(在协商期间,若按乙方公告,相关更改或变更条款已生效的,甲乙双方同意按更改条款执行),确定终止协议的,甲乙双方按相关业务规则办理后续手续。

(二)说明

1.协议第十九条变更系相关表述更明确、清晰,本条修改未对客户利益产生实质性影响。

2.协议原第三十四条变更系进一步明确了当甲方书面提出异议时甲乙双方的后续处理方式,使客户的异议程序更能有效的得到落实,系对客户权利的进一步保障。

三、条款序号调整

1.因《协议》第一条新增了一款为第8款,原第8款“甲方承诺遵守本协议,并承诺遵守乙方的相关管理制度。”变更为第9款。

2.《协议》第五章中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条,故自原第二十条起,条款编号均后延一条。

 

根据《协议》原第三十四条有关协议的补充与修改的相关条款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客户不提出异议的,则本公告内容自公告之日起即成为《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的组成部分。

 

特此公告。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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