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问百答(146)】沪深交易所财务类强制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触及情形分别有哪些?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2 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9.3.1 条规定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对其股票进行退市风险警示:
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触及情形 | |
组合类财务指标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 |
净资产指标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
审计意见指标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财务造假,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情形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9.3.11规定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因前述原因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财务类终止上市触及情形(因前述原因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 | |
财务类指标交叉适用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前述1-3项规定的任一情形或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
未按期披露年报 | 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年年度报告 |
未按期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被同意 |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公司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交易所同意。 |
董监高不保真且未及时改正 | 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最近一年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