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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小课堂 | 第二十六期:全国股转公司的监管决定如何送达存在异常交易的当事人及做市商等?

2021-08-03 09:33:57

全国股转公司的监管决定如何送达存在异常交易的当事人及做市商等?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交易监控细则(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当事人采取口头警示、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出具警示函等自律监管措施的,通过相关证券账户所在的主办券商向当事人实施。主办券商应当及时向客户转告有关警示、督促客户提交书面承诺或送达书面决定,并保留相关证据。

做市商、使用专用交易单元的机构投资者进行做市或参与交易的,全国股转公司可直接向相关当事人实施口头警示、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出具警示函等自律监管措施。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交易监控细则(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全国股转公司作出暂停证券账户交易、限制证券账户交易决定的,通过相关证券账户所在的主办券商向当事人发出书面决定。主办券商应当在收到决定当日送达相关当事人;确实无法在当日送达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做市商、使用专用交易单元的机构投资者进行做市或参与交易的,全国股转公司可直接向相关当事人发出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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