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站支持IPv6访问
  • 请认准官方网址,防范网络诈骗
  • 营业网点
首页 > 投资者教育 > 知识中心 市场专题 股转系统 股转知识

改革问答 | 第三十二期:新三板公开发行中申购后的配售原则有哪些?

2020-06-10 08:49:07

【编者按】全面深化新三板改革正在进行时,全国股转公司投资者教育基地推出了“改革问答”栏目,为您持续介绍新三板相关知识,本期为您带来新三板公开发行中申购后的配售原则介绍,快来了解一下吧

公开发行中申购后的配售原则有哪些?

询价方式下网下投资者配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自主协商确定有效报价条件、配售原则和配售方式,并按照事先确定的配售原则在有效申购的网下投资者中确定配售对象。对网下投资者进行分类配售的,同类投资者获得配售的比例应当相同。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偏股型资产管理产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的配售比例应当不低于其他投资者。

询价方式、直接定价方式网上投资者、竞价方式下有效报价网上投资者配售原则:1.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网上发行数量的,向投资者按有效申购数量配售股票。2.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上发行数量的,根据网上发行数量和有效申购总量的比例计算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票的数量。其中不足100股的部分,汇总后按时间优先原则向每个投资者依次配售100股,直至无剩余股票。

●免责声明


本栏目仅作为投资者教育用途,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任何机构或个人据此做出的任何投资决定或投资行为,风险自担。全国股转公司对本栏目提供的内容力求准确、完整和及时,但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任何保证,对因其引发的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



上一页 1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