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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期货涨跌不如限定做空操作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发布日期:2010-02-09
股指期货就要在紧锣密鼓声中登场了.笔者认为,在交易规则中,不仅应对金融期货品种的涨跌幅度做出明确限制;还应对既持有期货指数仓位,又持有对应股票筹码的机构或大户手中的股票,特别是那些指数成分股,做出相应规定,进行严格监控,合理限制抛售.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七章"风险控制"第五十五条为:"交易所实行涨跌停板制度.涨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设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 人所皆知股票交易过程中对涨跌幅度有明确规定,而风险程度更高的金融期货当然也有涨跌停制度.但是在涨跌幅度后边缀上"可根据市场风险调整"给人的感觉欠妥,且操作难度很大. 首先,市场风险如何判断.从宏观意义上讲,风险高低永远充满辩证关系.从而导致"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涨跌停板幅度"的依据充满争论.这种情况下,期货交易所如何做出调整判断 其次,直接影响市场参与者利益.期货交易不同于股票交易,是双向的.投资者无论持有多仓还是空仓,其中一方的仓位价格受到政策变化影响必然走低,另一方则走高.交易所调整涨跌幅度,对市场带来的冲击无非利多和利空两个结果,无论做多做空,必然有一方蒙受损失.在某种程度上等于给市场发出涨跌信号,诱发交易过程中不必要的政策管理风险. 第三,给市场管理带来不必要麻烦.证券业制定政策的管理者通常来自市场参与者证券从业机构,他们与不同从业机构有着蛛丝马迹联系,这些大型机构往往又是金融期货交易的主要参与者.虽然交易规则第五十七条有大户持仓报告要求,大机构持仓情况一目了然,可是当出现市场变化诱发涨跌幅"调整"时,势必对参与者不公. 鉴于期货交易的双向概念,尤其应该对过度抛压仓位,利用做空赚钱加以限制.我们的金融期货交易门槛很高,利用指数期货做空挣钱很可能成为机构和大户的专利.一旦指数期货出台,难免出现这样的现象,持有期货空仓的机构或大户,抛出所持股票筹码,打压市场,在下跌过程中赚钱,使只能持有股票筹码的中小投资者吃亏. 那么,该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呢不妨探讨一下美国市场上曾经采用过的报升原则.所谓"报升原则",实际上是对股票做空交易报价的限制.其核心是在下跌过程中,禁止使用前成交价或低于前成交价的价位抛售股票,旨在防范蓄意砸盘.在美国,自从1935年报升原则生效后,一直起着抑制过度做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作用.到了2007年6月,为了活跃市场交易,加之市场相对成熟,中小投资者直接入市比例越来越低,才把这个原则废止. 就在报升原则终止后一年多,非常值得深思的现象出现了.美国前任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考克斯,现任联储主席伯南克和美国共和党总统候选人麦凯恩都大声呼吁,为了防止市场出现狂跌,应该尽快恢复报升制度.麦凯恩甚至说,如果没有这条规定"股市将像赌场". 在推出金融期货的同时,我们应考虑中小投资者在市场上占的比例很高的实际情况,否则会给市场带来重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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